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第五章第三十条如下之规定,一般为3日内(实际中一般为3个工作日):第三十条管理核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3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管理核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1、离休、退休的;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4、出境定居的;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