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城乡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一样吗城乡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不一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参保人员和报销比例及缴费方式等是不同的,它们的区别是:1、参保人员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是各个单位的职工;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无工作的城乡居民参保的。2、缴费方式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从工资内扣除;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参保居民个人缴费。3、缴费构成主体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由职工工资和单位共同承担的;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是由参保人员个人和补助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险都是以城乡居民为参保对象,两者并非等同,存在一定的区别和联系,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而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则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第三方承担吗?法律分析:对此规定有先行支付制度。即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不可一概而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三十条 第二款 对此规定有先行支付制度。即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不可一概而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此规定有先行支付制度。即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否由第三人承担?法律分析:对此规定有先行支付制度。即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不可一概而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三十条 第二款 对此规定有先行支付制度。即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不可一概而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此规定有先行支付制度。即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基本医疗保险怎么结算(一)门诊大病(第一类)综合医疗保险门诊、定点零售药店一般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二)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绑定参保人数定额包干;(三)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费用按核定的门诊次均费用偿付标准结算;(四)门诊血透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有关协议规定的费用偿付标准总额结算;(五)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六)一般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服务单元并结合住院门诊人次比标准结算;(七)部分病种或治疗项目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病种费用偿付标准结算;(八)长期住院的精神症病人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年度包干结算;(九)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超过医院住院平均费用偿付标准4倍以上的,单独偿付,其中90%按服务项目结算,10%按服务单元结算;医院住院平均费用偿付标准4倍以下的费用,按服务单元结算;(十)其他费用结算按协议约定的方式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3种观点: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概念1、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2、医疗保险制度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地市级统筹;4、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1种观点: 商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区别具体如下:1、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险的基本属性不同。社会医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具有强制性。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基本职工医保是由企业与个人共同按规定比例缴纳。城乡居民医保由个人缴纳费用,国家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商业性医疗保险属于商业性质,参保者依据自愿性参保,费用全部由个人支付,也有一些企业效益好,会给员工增加福利,够买商业医疗保险;2、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险的保险范围不同。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险范围比较大,不仅对“大病”进行承保,还可以保“小病”,对参保人的住院费用也会给予一定补偿,同时对其门诊费用也可以进行报销。而商业医疗险的保险范围相对较小,通常只对其承保范围内的疾病的住院费依据合同的规定进行保险金的给付;3、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险的保险待遇不同。社会医疗保险通常依照医疗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数额是有浮动的,不完全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为准,具有社会救济的性质;而商业医疗险则通常依据一定金额补偿,补偿金额具有固定性或者一定范围,此险种一般是保险公司参照保险的大数原则来具体操作的,具有商业性的救济性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2种观点: 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党为实现我国跨世纪战略目标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国职工医疗保障从单位保障制度向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意味着福利保障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互助共济有效约束的基本医疗保险机制的转换。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摆脱了沉重的医疗费开支的负担,轻装上阵,一心抓生产的机遇,而且给因资金困难长期无法报销医疗费的企事业单位的广大城镇职工带来了切身利益。所以说,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推进到全国绝大多数城市,截至今年3月,参保人员已达到1.12亿人,其中在职职工占73%,退休人员占27%,80%以上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50%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但由于我国尚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还不能象发达的福利国家一样,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不仅在医疗消费上给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规定了使用范围,而且个人还需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当前因医疗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和药品价格增长过快,以及一些医院和医药生产及流通领域的利益驱动,使医疗费用逐年刚性增长,导致使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在北京市统计局于2000年8月份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草案进行的测验(测验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共在全市范围内抽取了507个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发放调查问卷10140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调查范围占城镇职工享受医疗保险人员的1.7%.)中,被调查者有.8%的人认为医疗费增长过快;有94.8%的人认为药品价格增长过快;有74.6%的人认为社会保障程度低;83%的被调查者认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外有必要建立大额医疗互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保险;77.3%的被调查者认为,大额医疗互助不应由企业自身或商业保险办,而应由统一办。从青岛市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情况看,仍有许多参保患者的家庭因病致贫,特别是家庭中患有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的,即使中等收入的家庭,也会因此走向贫困。尽管对一些低保人员和低收入的家庭给予了一定的医疗补助,但未能解决根本问题。例如尿毒症透析及肾移植抗排异治疗者,他们年人均医疗费在5-6万元,个人负担额在1万元左右,只要不停止治疗,差不多每年都需要这么多费用,造成大部分此类人的家庭一贫如洗。二、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状和问题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各家寿险公司都涉足了医疗保险领域,开办了各类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大致分为三类:收入补贴类、定额给付类和费用报销类。但各类险种投保和业务开展情况的不尽人意,甚至有些险种因保险公司惧怕出险,已经被人为取消了。据有关部门统计,国内现有11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共开办了131种医疗保险险种业务,但其业务量并不大。到2000年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大约占同期人寿保险费收入的13.4%,与全国4000多亿元的卫生总费用相差甚远,仅占2.5%左右。时至今日,这种状况还没有出现突飞猛进的改变,说明目前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险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其发展还很不充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医保的补充,能填补医保保障缺失的空白,在消费者心中一直是较为重要的存在。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对被保人治疗疾病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损失进行补偿的险种,一般分门诊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影响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企业因素主要有:企业工作内容、健康福利状况、以往医疗费用水平、被保险企业年龄结构等。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企业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二、商业保险的购买原则1、先保大人,后保小孩大多数家长会在有了孩子之后,会考虑给孩子制定一个周全的保障计划,与此同时,家长往往忽略了要给自己买保险。事实上,对于孩子来说,最大的保障是来自于父母,一旦孩子所依赖的父母出了意外,尤其是没有任何经济能力的孩子才是真的失去最基础的保障。因此,买保险要遵循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先保家长尤其是对家庭财务贡献度最高的人。2、先满足保障需求,后考虑投资需求购买保险应先满足自身保障的需求前提下,再考虑投资的需求。连基本保障都没有,一旦投保人出现,就更谈不上其他的投资了。所以,有必要先考虑满足基本保障,再考虑其他。3、先满足保额需求,后考虑保费支出在购买时,应先满足保额需求,后考虑保费支出。这主要是因为保额要比保费更重要,保额作为必要的保障额度,购买的太少会就没有了什么意义,太多则不再自身的承受范围,所以,应选择合适的范围为宜。另外,保费是需要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不同的人身阶段、不同的财务状况、不同的职业类别,可以有不同的选择方式来安排你的保费支出,消费者可通过合理组合的方式来达到自己所需的保额。4、先满足人身保险,后考虑财产保险大多数的人认为要先考虑财产保险的购买,却往往忽略为自身投保人身保险;也有很多企业主会为企业投保财产保险,而不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这实际上出现了本末倒置的问题。5、先满足保险规划,后考虑保险产品一般情况下,购买商业保险先满足保险规划,后考虑保险产品,这样更有利于投保人的保障更全面,利益最大化。三、商业保险种类1、根据投保人的数量分类,可分为个人健康险和团体健康险。2、根据投保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投保时间长短还与投保人的数量结合构成团体短期险和团体长期险,同样与个人结合可构成个人短期险和个人长期险等。3、按照保险责任分类(1)疾病保险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患有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定额补偿。(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也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指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3)失能保险失能保险也称为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因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财产等受到损失的一种保险。4、根据损失种类分类根据损失种类分类,可分为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5、根据给付方式不同分类(1)费用型保险。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为依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补偿其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2)津贴型保险(定额给付型保险)。津贴型保险是指不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费用支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保险金的保险。(3)提供服务型产品。在此类产品的提供过程中,保险人直接参与医疗服务体系的管理。保险人根据一定标准来挑选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诊所、医生),并将挑选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起来,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并有严格正式的操作规则以保证服务质量,经常复查医疗服务的使用状况,被保险人按规定程序找指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治病时可享受经济上的优惠。综上所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特点是:按服务项目结算;按服务单元结算;能够对被保险企业或参保人员进行合理的选择;能够设计出针对具体情况的附加条款;可与医保紧密结合,共同控制道德风险。法律客观:《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了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同时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和支付等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办法如下: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第九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下发要求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并要求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同时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第2种观点: 1、商业医疗保险是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如:住院花费了2000元,其社保是可以报销一部分,商保也可以报销一部分,这对于员工来说,无疑是最大的福利,至少以后看病不用再担心费用的问题了。而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吸引更多人才,增强团队的凝聚力等。2、企业给员工上商业医疗保险,说明了企业是将员工的关爱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的。为员工上商业医疗保险可以降低企业的风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对员工来说可以增加对企业的忠诚度,员工在拥有社保的同时可以以商业医疗保险来补充自己的保障计划,两者之间是不存在冲突的。3、企业给员工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对于员工来说增加了保障、有安定感,不容易造成人员的流失。而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留存率。这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加速企业的发展和增加团体之间的凝聚力。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理注意事项第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由企业为职工办理,职工不得个人自己进行办理。第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办理必须基于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办理完毕,否则无法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第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对象是退休职工住院时需要支付的费用以及在职职工住院需要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第四,北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基本可以参照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参考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支付标准给定和服务设施范围。第五,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当年有结余的哈,可以转到下一年进行使用。第六,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需要在每年的1月30号之前在所属的参保地区以及相关机构进行登记,并说明上一年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果不按时报到登记将会走很麻烦的程序。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1、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3、大集团、大企业自办。
第1种观点: 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的有哪些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畴。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发生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经费标准按单位服务综合成本核定,所以所需经费应由预算安排。在境外就医的,就医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第三方承担吗?法律分析:对此规定有先行支付制度。即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不可一概而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三十条 第二款 对此规定有先行支付制度。即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不可一概而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此规定有先行支付制度。即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城乡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一样吗城乡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不一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参保人员和报销比例及缴费方式等是不同的,它们的区别是:1、参保人员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是各个单位的职工;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无工作的城乡居民参保的。2、缴费方式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从工资内扣除;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参保居民个人缴费。3、缴费构成主体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由职工工资和单位共同承担的;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是由参保人员个人和补助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险都是以城乡居民为参保对象,两者并非等同,存在一定的区别和联系,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而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则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否由第三人承担?法律分析:对此规定有先行支付制度。即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不可一概而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三十条 第二款 对此规定有先行支付制度。即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不可一概而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此规定有先行支付制度。即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基本医疗保障是指保证职工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所能提供给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它包括基本药物、基本服务、基本技术和基本费用等内容。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种观点: 医疗保险统筹是指某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扣除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其余部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发生的医药费、手术费、护理费、基本检查费等。医疗保险使用注意事项如下:1、职工因请假、进修、回外地待产等离杭一个月以上的,因本医保不能在外地使用,如在外地需要就医,需在离杭前到校人事处填写备案表格,由学校人事处网上办理外地就医备案,办理时须提供该外地具有三甲资质医院名称,只能在你备案的医院里就医;2、如职工需延长在外地时间,但备案时间已到期,可口头向学校人事处申请延续备案时间或委托他人持外地就医登记表到医保中心办理;3、在异地就医时需住院治疗的职工,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双休日除外)持当地医院开出的住院证明回杭州省级医保中心办理住院备案手续。若职工(子女)需转外就医的,应由转出医疗机构提供出转院建议,经省医保中心批准,只能选择上海、北京两地医院备案;4、在异地医疗或生产发生的费用,未事先履行异地备案的费用不予报销;当年11月份之前发生的费用必须在12月底前报销,12月份的费用必须在次年的1月底前报销,过期作废;5、女职工生育后可以报销围产期及生产费用,注意保留好围产期及生产期产生的费用票据。生育当年发生的费用必须在12月底前报销,如果12月份生的在月底前来不及报销的可以在次年的1月底前报销,过期作废;6、生产之后子女可以参加省级医疗统筹,需在小孩出生落户的当月回校办理子女统筹;如随家长调动落户的小孩,需在家长医疗统筹办理的当月或是小孩落户杭州的一个月内参加子女统筹,如错过两个时段办理,只能到次年的1月办理;7、教职工如发生医保卡或证历本遗失,应及时向省医保中心电话挂失,然后自持身份证和学校人事处证明到医保心办理补办手续。综上所述,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都不得挪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