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拓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患者如何应对医疗意外与并发症纠纷?

患者如何应对医疗意外与并发症纠纷?

来源:华拓科技网
第1种观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非法行医、医用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有过失但未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导致的医疗意外;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无过错输血感染;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法律分析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用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有过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拓展延伸医疗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对策略医疗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对策略是医疗行业非常重要的议题。为了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多种预防措施。首先,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以确保医疗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其次,建立科学的医疗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规范医疗行为,减少操作失误的可能性。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加强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当医疗事故发生时,及时有效的应对策略也至关重要。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收集和分析事故数据,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此外,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信息披露,及时向患者和家属说明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赔偿,是应对医疗事故的重要方面。通过综合采取预防措施和应对策略,可以有效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结语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应对是医疗行业的重要议题。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建立科学流程和规范操作、设备管理以及及时有效的应对策略都是降低医疗事故发生率的关键。同时,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信息披露,提供支持和赔偿,也是重要的方面。通过综合措施,我们可以有效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降低医疗事故的风险。法律依据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生医疗纠纷可以有三种解决方式,即和解、调解和诉讼。1、和解(协商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2、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介入)。3、诉讼。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3种观点: 医疗事故后的处理办法:协商调解是首选,无法达成协议可向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医学鉴定,协调责任。若无法解决,可直接向起诉,进行司法鉴定并做出判决。法律分析出医疗事故后的处理办法:1、首先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调解,达成协议,纠纷处理结束;2、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进行医学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协调双方承担相应责任;3、还可以直接向起诉。会根据案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做出依法判决。拓展延伸应急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处理应急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处理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任务。针对突发医疗事故,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机制,加强事前防范、事中应对和事后处理。首先,加强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其次,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意识提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素质。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形成多部门联动的应急机制。在事故发生时,要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及时疏散伤员,做好现场处置工作。事后,要进行事故调查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我们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应急医疗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结语合理处理医疗事故的方法多种多样。首先,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达成共识。其次,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进行医学鉴定,协调责任。最后,亦可通过起诉,进行司法鉴定并做出判决。此外,加强应急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处理也至关重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机制,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和医务人员培训,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以最大程度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1种观点: 医疗事故如何防范1、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为防范医疗事故提供组织保证医务科为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及向其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医疗质量的日常管理和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做好二年一次的医疗安全责任书签订工作。党、团组织负责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承担防范医疗事故的工作。2、加强培训、知法守法,为防范医疗事故提供法律支持医院为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医疗安全意识,每半年开展一次医疗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并每年举行二次全院性安全教育会议,每季召开安全医疗例会,对全院职工进行医疗卫生管理知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使全体工作人员懂得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3、加强学习,规范服务,为防范医疗事故提供制度保证为不断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医务人员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诊治技能。医院将定期举行三基训练及考核,并鼓励医务人员参加医学继续教育及学历教育,努力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医疗服务中,要做到规范服务,严格执行医院绿色通道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并按规定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落实医疗安全制度和缺陷、事故、纠纷登记报告制度。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发生医疗争议时应按规定为患者及家属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从而达到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4、健全组织、督促检查,为防范医疗事故提供科学决策为把提高医疗质量工作落到实处,医院调整和完善临床医疗质量管理小组,护理质量管理小组、医技质量管理小组、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安全医疗小组、医疗仪器管理小组、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科学技术管理委员会、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等各种质控组织及各种抢救组织。各小组要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活动,定期召开会议及检查,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发现好的经验及时推广,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反馈和整改,为各项医疗工作提供可靠信息,为防范医疗事故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二)院科两级加强诊疗质量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考核,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三)加强院科两级质控,分析总结院内、外的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四)加强医护患沟通,防范医疗纠纷。(五)加强实习生带教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因实习生引起的医疗纠纷。(六)引导和规范患者文明就医。(七)针对不能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患方或医院提出诉讼,纠纷办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诉讼相关工作。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3种观点: 第一是增强守法意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第二是要开展培训和教育,让所有的医务人员都能掌握、运用好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常规以及职业道德的有关规定。第三是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机构和人员,对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患者的设诉,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第四是加强病历管理工作。第五是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损害等。一、医疗事故处理程序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二、医疗事故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1种观点: 医疗事故赔偿争议可通过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诉讼解决。协商解决需制作协议书,明确双方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赔偿数额。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赔偿数额按规定计算,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向提起民事诉讼,维护权益。药品封存时间未明确规定,启封应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进行。法律分析1、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当事人自愿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且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2、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并且当事人与医疗机构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3、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发生医疗事故后,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不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民事诉讼,通过的判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法律对医疗事故的药品能封存多长时间没有明确规定的,对药物封存后,应该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启封。拓展延伸医疗事故的风险管理与预防措施医疗事故的风险管理与预防措施是医疗行业中至关重要的议题。为了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医疗机构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首先,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机制,以及相关的培训和教育计划。其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包括制定标准化的操作规程、强化医疗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以及加强医疗团队的沟通和协作。此外,医疗机构还应积极推行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从而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通过综合应对策略,医疗机构可以有效地管理医疗事故的风险,提升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结语医疗事故的解决涉及多种途径,包括协商、调解和诉讼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选择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并制作协议书;也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还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为了降低医疗事故发生率,医疗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包括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推行信息化建设。通过综合应对策略,提升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法律依据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第二十九条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生医疗纠纷可以有三种解决方式,即和解、调解和诉讼。1、和解(协商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2、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介入)。3、诉讼。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二)院科两级加强诊疗质量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考核,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三)加强院科两级质控,分析总结院内、外的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四)加强医护患沟通,防范医疗纠纷。(五)加强实习生带教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因实习生引起的医疗纠纷。(六)引导和规范患者文明就医。(七)针对不能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患方或医院提出诉讼,纠纷办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诉讼相关工作。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1种观点: 医疗事故重在预防,《条例》规定了预防医疗纠纷的措施.主要有: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与遵守 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维护医疗秩序,保证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制定了系列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医疗机构应该加强系列法律规范的培训,注重道德规范的教育,广大医务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和诊疗护理常规,恪守职业道德,作到依德行医与以法行医. 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设置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控,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病历资料的管理 《条例》加强了对病历的管理,卫生部并制定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客观性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有些医患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医患之间缺乏沟通,知情同意是加强医患沟通的重要措施,也是国际医学界的常规做法.因此,在医疗活动中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二)院科两级加强诊疗质量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考核,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三)加强院科两级质控,分析总结院内、外的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四)加强医护患沟通,防范医疗纠纷。(五)加强实习生带教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因实习生引起的医疗纠纷。(六)引导和规范患者文明就医。(七)针对不能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患方或医院提出诉讼,纠纷办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诉讼相关工作。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3种观点: 医师的注意义务是避免医疗过失的关键。它构筑了医师的行为模式,保护患者利益,防止损害发生。注意义务是认识医疗过失的桥梁,为医疗行为设定了水准,解决了司法认定医师过错的难题。注意义务的来源多种多样,但无论出于何种根据,一旦成为医师的义务,就是法律义务。医师的注意义务是可履行的。法律分析医疗过失的避免和预防如下:1、医师的注意义务实际上筐定了医师的医疗行为模式。构筑医师的注意义务是为了患者的利益;使医师始终处于合理的谨慎状态,注意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特定的医疗行为模式的要求,从而防止对患者造成损害。2、医师的注意义务是通向认识医疗过失行为的桥梁。医师的注意义务设定了医疗行为的模式,为其医疗行为设定了一定的医疗水准,这就较为有效的克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医师过错这一复杂的技术难题。3、医师的注意义务的来源具有广泛性。有法律、法规,甚至契约等。但无论其产生的根据是什么,一旦它在特定的医疗行为中成为医师的义务,这时注意义务就成了法律义务,就成为医师应当遵循的行为模式。4、医师的注意义务具有可履行性。拓展延伸医疗事故风险管理与预防措施医疗事故风险管理与预防措施是为了保障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在医疗机构中,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标准化的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设备的维护与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等。此外,还应加强医疗事故的监测与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因素。针对常见的医疗事故,如手术失误、药物错误等,需要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强化手术安全核查流程、实施药物管理的双重核对等。通过全面落实风险管理与预防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结语医疗过失的避免和预防是医师的重要责任。医师的注意义务确立了医疗行为的模式,保障患者利益,避免损害。它是认识医疗过失的桥梁,解决司法认定医师过错的难题。注意义务的来源广泛,无论其根据是法律还是契约,一旦成为医师的义务,就是法律义务。医师的注意义务是可履行的。医疗事故风险管理与预防措施应建立完善的体系,包括制定规程、设备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素养等。通过全面落实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医疗事故,保障患者权益和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1种观点: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知道,出现医疗事故常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1、医护人员的诊疗处置不当;2、医护人员的医德不高、缺乏责任心,医院管理疏忽;3、医护人员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医疗事故的主观心理是过失,损害后果是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一、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是什么?认定医疗事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1、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行为的违法性;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4、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二、整形失败失败怎么找医院赔偿若当事人整容失败,可以向医院协商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出诉讼要求其进行赔偿。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这里说的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如何认定医疗纠纷中医院方的过错在认定医疗纠纷中医院过错时可以遵循下列原则:1、医学判断法则。也就是说,如果医护人员在救治患者是,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则即使发生医疗事故造成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也不成的责任。2、可尊重的少数法则。也就是说,在造成医疗损害时,不能因多数人同意采取某种治疗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确而不承担责任;也不能因所采用的治疗方法系属少数人认可而让该少数人承担责任。只要医护人员采取的治疗方法不违反其专业标准,就不能认定其有过错。3、最佳判断法则。也就是说,当如果医护人员的医疗水平高于同行业标准的,并且该医护人员又明知一般标准所要求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时,此时对于该医护人员的注意义务的要求要比一般标准高。4、允许风险法则。就是说当医学发展产生能够治疗以往不能治愈绝症的医疗方法时,如果该方法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在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应考虑允许风险法则的适用。具体来说如果医护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实施了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时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但有下列情况不认定医院存在过错: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2种观点: 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怎样判定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应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无认识过失,“不意误犯谓之失”。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十五条, 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无认识过失,“不意误犯谓之失”。怎样判断疏忽大意的过失能不能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前提是行为人能够(应当)预见。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是什么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有相似之处,表现在行为人事实上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危害结果。1、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是不应当预见、不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是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二者区分的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2、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同。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但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意外事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是向卫生局书面写出医疗事故技术申请书进行医疗事故鉴定。3、是直接向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1种观点: 医疗意外表现形式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对此,医务人员不负责任。如:1、疾病危重,急需手术,手术无误,但术中死亡或术后出现严重后遗症者。2、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或未规定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过敏反应者。3、病员在诊疗过程中突然发生栓塞、猝死等意外情况,来不及抢救者。4、病员属特异性体质,虽然术前知道或术后发现,但为目前医学技术所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者。5、应用新技术、新药物之前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并征得其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者。6、经检修的医疗器械,在操作过程中突发故障或临时停电影响正常操作,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仍导致不良后果者。医疗意外纠纷该怎么办在诊断护理的过程中,总是会出现无法抗拒的事件的发生,从而导致病患出现无法预料和防范的情况出现。一旦发生医疗意外,这并不是医务人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导致意外的发生的,而是由于病患本身自身的导致了意外的突然发生。由于这种意外不是医疗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能够预见的,所以像这样的纠纷,一般医院是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并发症纠纷该怎么办并发症相对医疗意外而言,是在治疗护理过程中,病员出现了医学范围内能够预见但无法避免的不良后果,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与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没有直接关系的,有并发症引起的纠纷,并不会想意外纠纷那么激烈,因为医生事前会对病患或其家属进行说明,病患及其家属也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此时家属就会尽最大的努力来减少病员遭受的疾病带来的痛苦。小编提醒您,不论出现哪种纠纷,只要同耐心的解释说明工作,或者经过医疗技术的鉴定,一般都能得到解决的。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并发症是不属于医疗过失纠纷。非医疗过失纠纷之中并不存在医疗过错,而是正常的病情恶化以及现在医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怪不得医生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3种观点: 临川诊疗护理的过程中,本就是一个充满未知的过程,难免会发生一些难以预见或避免不了的情况,虽然经过医疗人员的百般努力,却仍然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后果。然而病患或者家属无法接受这样结果,认为医务人员并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因而就会产生纠纷。遇到这样的纠纷该如何处理呢?1、医疗意外纠纷在诊断护理的过程中,总是会出现无法抗拒的事件的发生,从而导致病患出现无法预料和防范的情况出现。一旦发生医疗意外,这并不是医务人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导致意外的发生的,而是由于病患本身自身的导致了意外的突然发生。由于这种意外不是医疗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能够预见的,所以像这样的纠纷,一般医院是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2、并发症纠纷并发症相对医疗意外而言,是在治疗护理过程中,病员出现了医学范围内能够预见但无法避免的不良后果,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与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没有直接关系的,有并发症引起的纠纷,并不会想意外纠纷那么激烈,因为医生事前会对病患或其家属进行说明,病患及其家属也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此时家属就会尽最大的努力来减少病员遭受的疾病带来的痛苦。如果医务人员事前还未来得及向病患及其家属进行讲明,事后解释也不够详细,挽救也不得力,病患出现死亡、残废等一系列的不良后果的,那么医疗纠纷的产生就是无可避免的了。不论出现哪种纠纷,只要同耐心的解释说明工作,或者经过医疗技术的鉴定,一般都能得到解决的。一、医疗事故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人员因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活动程序中,未尽到身为医务人员应有的责任和义务,造成病员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治疗时机导致病员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这之中需要划清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发生医务人员不能预料或者不能抗拒的情况导致就诊人员死亡或损害了就诊人员的健康。一般的医疗事故属于民事纠纷,而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如果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