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组织修订: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3、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4、在突发事件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5、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6、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它一般应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上。应急预案几大重要子系统为: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强有力的应急工程救援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应对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统;充分备灾的保障供应体系;体现综合救援的应急队伍等。从文体角度看,应急预案是应用写作学科研究的重要文体之一。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条例》第十九条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订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第二十条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订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三)相关单位机构或职责发生变化。(四)应急预案制订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相关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通讯录。第二十二条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对实施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随时补充修订具备的前提是突发事件的由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十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2种观点: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参与处置突然发生的危害或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应急管理是指为保障公共安全,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避免、减少和减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消除其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而建立起来的以为核心,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有机体系。应急管理是经过应急管理实践检验并证明行之有效的、较为固定的方法。任何组织的工作机制,不因组织负责人的变动而随意变动,而单纯的工作方式、方法是可以根据个人主观意识而改变的;应急管理本身含有制度因素,并且要求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而单纯的工作方式、方法往往体现为个人做事的一种偏好或经验;应急管理是比一般制度更具有刚性的“制度”。制度虽然要求所有人都应当遵守,但其仍保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而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弹性。但是应急管理则属于一种带强制性的制度;应急管理是在各种方式方法基础上总结和提炼出来的,并经过加工使之系统化、科学化的方法。而单纯的工作方式方法则因人而异,并不要求上升到理论高度;应急管理一般是依靠多种方式方法共同作用来运作的,而一般方式方法可以是单一起作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