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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改革退休人员怎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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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退休之后,如果劳动者医保的缴费年限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限,不需要再继续缴纳医保,可以依法享受医疗保险。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然后依法享受医疗保险。1.提前缴纳医保费至预计退休月份参保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医保费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月份;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提前缴纳医保费至预计退休月份。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请办理医保退休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同时,应向医保部门提交《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申请表》,医保部门预受理在职转退休业务。待养老退休手续办结后,及时向医保部门补齐养老退休相关审批材料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变更手续。3.缴纳医保退休一次性费用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医保部门核定的费用标准及时缴纳医保退休一次性费用,以“预受理”时间判断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等待期和享受期;若因单位或个人原因未及时缴纳的,则按实际缴费到账时间判断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等待期和享受期。4.办法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保养老保险也是我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在报销比例方面稍低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现在最低标准是180元/年,经济发达地区相对会多一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2种观点: 2020年医保改革内容:1.调整个人账户的基金结构,即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而是划入统筹基金;2.将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拟提高门诊待遇;3.扩大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职工医保账户的报销配额未来将不再仅限于个人,扩大到可用于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医疗费用支付;4.收窄个人账户的使用功能,用于公共卫生、体育健身和养生保健等项目不再予以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科学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以内,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所在地区改革当时基本养老金2%左右测算,今后年度不再调整。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或标准,由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以上原则,指导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研究确定。调整统账结构后减少划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主要用于支撑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提高门诊待遇。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我已经大致了解到您的问题了,退休职工 医疗保险待遇 如下: 城镇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包括个体业主及从业人员、 自由职业者 和本市户籍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和个体经济组织等,都应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股份制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 参保人员患病先门诊治疗,在本地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凭医保证、IC卡在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不足部分个人现金支付。在非定点医院或在异地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参保人员无论在当地或外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购药费用均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治疗无效,或病情严重需直接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法律客观:一、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这条规定的核心精神是:“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条规定的富有弹性的前置条件是:“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而恰恰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会弱势群体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合法权益。二、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问题解决措施要依法解决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绝非易事,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建议全国责成最高人民尽快出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20年,用法制的形式依法维护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合法权益。2、建议责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尽快制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20年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管理办公室。在机构成立前,暂由社会保险公司代行其职责;各乡、镇、场相应设立以和、医疗单位和医疗保险机构“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险管理小组。负责医疗费管理,服务、监督、审批、协调工作,保障医疗保险费用的合理使用。享受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一律在所属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医院门诊就医,经医师诊断非住院不可的,必须持医师开具的病情证明书,检查报告单,病历和住院通知单,到所在地医疗保险机构审核方可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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