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拓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案外人可以提出不予执行仲裁申请么?

案外人可以提出不予执行仲裁申请么?

来源:华拓科技网
第1种观点: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需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其中原判决、裁定宜解释为包括仲裁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应当由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等在内的法律文书。考虑到只有仲裁当事人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外人不能成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故案外人如果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有异议,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案外人向人民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1、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2、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一、仲裁裁决的效力是什么?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二、哪些情况下可以驳回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1、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2、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3、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4、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标的物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3种观点: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需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条件如下:1、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提起,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2、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3、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4、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5、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如异议针对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应告知当事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6、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要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案外人向人民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2种观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裁定一个月不裁定,可以到执行庭查询裁定书情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存在特点具体如下:1、诉讼请求的特殊性。案外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停止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阻却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是唯一一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允许提出阻却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诉讼,不是单纯确认标的物所有权或者交付标的物等实现当事人的某项民事权益;2、程序启动的依附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启动有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只有在执行终结前,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声明,待执行作出裁定后,案外人才可以提起诉讼;3、诉讼主体的特殊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与仲裁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相比,法律对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案外人向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2)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3)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4)仲裁裁决书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如下:(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要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案外人向人民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2种观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裁定一个月不裁定,可以到执行庭查询裁定书情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存在特点具体如下:1、诉讼请求的特殊性。案外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停止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阻却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是唯一一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允许提出阻却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诉讼,不是单纯确认标的物所有权或者交付标的物等实现当事人的某项民事权益;2、程序启动的依附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启动有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只有在执行终结前,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声明,待执行作出裁定后,案外人才可以提起诉讼;3、诉讼主体的特殊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要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案外人向人民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要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案外人向人民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2种观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裁定一个月不裁定,可以到执行庭查询裁定书情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存在特点具体如下:1、诉讼请求的特殊性。案外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停止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阻却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是唯一一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允许提出阻却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诉讼,不是单纯确认标的物所有权或者交付标的物等实现当事人的某项民事权益;2、程序启动的依附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启动有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只有在执行终结前,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声明,待执行作出裁定后,案外人才可以提起诉讼;3、诉讼主体的特殊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要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案外人向人民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