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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执行案外人异议申请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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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需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其中原判决、裁定宜解释为包括仲裁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应当由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等在内的法律文书。考虑到只有仲裁当事人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外人不能成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故案外人如果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有异议,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案外人向人民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1、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2、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一、仲裁裁决的效力是什么?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二、哪些情况下可以驳回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1、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2、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3、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4、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标的物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3种观点: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需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条件如下:1、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提起,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2、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3、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4、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5、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如异议针对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应告知当事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6、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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