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失能老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养老方式,包括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在选择养老机构时,需要考虑机构的经济实力、医疗设施、护理质量等因素。失能老人是指由于身体或精神状况的不良而丧失了自理能力、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为了保障失能老人的生活质量和权益,我们需要提供适合其需求和病情的养老服务。针对失能老人的养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居家养老: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在家中安装辅助设备和雇佣专业护工来帮助老人生活。2. 社区养老:指利用社区资源、服务和社区设施等来提供老年人的生活和医疗保障。3. 机构养老:指将老人送到专业的养老机构进行照顾和护理,包括养老院、护理院、疗养院等。在选择养老方式时,需要充分考虑失能老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个人收入和家庭情况等因素。如果家庭经济条件允许,可以考虑选择机构养老。在选择养老机构时,需要考虑机构的经济实力、医疗设施、护理质量等因素。此外,也为老年人提供了一些补贴和服务,例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福利津贴等,失能老人和家属可以选择申请使用。如何判断机构养老质量是否好?选择机构养老时,需要考虑机构的经济实力、医疗设施、护理质量等因素。可以去机构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环境、设施、服务等情况。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询问其他老人和家属的意见。此外,还可以查询机构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以此来判断其综合质量。失能老人的养老方式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来选择,包括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在选择机构养老时,需要考虑机构的经济实力、医疗设施、护理质量等因素。也为老年人提供了一些补贴和服务,失能老人和家属可以选择申请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第3种观点: 失能失智老人由于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虽然某些方面失去了自理能力,但是生理机能依旧在正常运转,吃饭、洗澡、穿衣、上厕所、大小便、室内活动等日常生活必须由他人协助,维持生存。他们对生理照护需求主要包括日常的饮食协助、卧床大小便后及时清洗、身体保持清洁卫生、身上不要有异味、避免压疮等。因此,对于失能失智老人来说,他们需要接受的是长期不间断的贴身照护。一、申办养老院手续: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二、养老院的入住条件:1、老人需是自愿入住;2、申请入住的老人没有精神病及传染病;3、没有严重的不良嗜好,如打架、酗酒等;4、可以适应团体生活;5、老人或者子女、家属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且可根据收费标准按时进行交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先由其配偶或者子女担任监护人。2.若没有配偶或者子女,则应先由其他近亲属进行抚养。民法典里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3.在没有其他近亲属,但是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担任监护人4.在没有近亲属,又没有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时,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爸妈是有义务照看的,但兄妹是提倡,不是义务;如单独开户是能够吃低保的。以上仅为依据你提供的信息,作出的初步的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先由其配偶或者子女担任监护人。2.若没有配偶或者子女,则应先由其他近亲属进行抚养。民法典里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3.在没有其他近亲属,但是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担任监护人4.在没有近亲属,又没有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时,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