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已判决的土地用土地确权证来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判决结果是否有效应根据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据进行判断,具体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经过合法的审理程序:土地纠纷案件应由人民依法进行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如果审理程序不合法,判决结果就不能被视为有效。2. 是否基于法律依据:土地纠纷涉及土地的性质、权利和利益等问题,应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判断依据。如果判决结果不能被基于法律依据,就不能被视为有效。3.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人民作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一定的程序下,仍需经过认证和执行程序。如果判决结果未经认证和执行,就不能被视为有效。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法》总之,证明土地纠纷的判决结果是否有效需要从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据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如果判决结果经过合法审理程序,基于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就可以被视为有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法律效力,在没有其他证明的情况下,以土地证上的信息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土地使用证 不办不行。土地使用证是行为人在获得 土地使用权 后依法办理的一种证件,凭借土地使用证才能够对相应的土地享有一定的用益物权,土地使用证不允许随意进行出让或者用于其他建设。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3种观点: 一、占用耕地多少亩要判刑1、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要判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非法占用耕地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是怎么样的非法占用耕地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如下:1、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都是与土地管理有关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于:(1)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耕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则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是结果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侵占耕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耕地毁坏的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则是情节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买卖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即未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征用或者划拨手续的行为,或者末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行为。倒卖土地使用权,包括毫不掩饰和明码标价地将土地卖给他人,而收取价款和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买卖的实质而将土地卖给他人的两种行为方式。2、对二者的处罚虽都采取了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罚方法,但前者没有明确确定的罚金标准;而后者则采取的是倍比罚金制的方式以确定罚金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