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对方把收据丢失:1、对方公司将收据遗失后,没有做账的凭证,势必会找开据公司另外收要收款收据。这时候应先和对方先确认遗失收据的号码、金额、开具日期等有效信息。将相关信息反馈到自己公司财务处,确认收据存根,确认收据确实从自己这里开出。2、让对方开具一份遗失证明,说明遗失的具体情况,附上对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书、受委托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加盖公章。3、将对方遗失证明资料提供给公司财务处,财务将相关资料存档,将对方遗失的收据存根联复印,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财务章提供给对方公司即可。4、如果对方拒绝收用存根联的复印件,款项又比较巨大,并且对方还未结款的情况下,要求另外开具新的收据的话,正式的做法是请求对方登报做遗失声明,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5、对方公司的收据遗失声明登报后,凭报纸到自己公司财务处留存并重新开具收据,原有收据存根作废处理。6、做遗失声明刊登是比较正式的做法,万一日后因此事发生经济纠纷就能提供有力证据。如果双方具备一定的信誉、合作基础,那么也可以在对方出示了遗失证明、委托时等文件后,也可以重新开具收据,在新的收据上注明:原xxx号收据因付款方自身原因遗失作废,本收据为重新开具。然后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据丢失对方拒绝退款的,是不合法的,只要消费者能够证明该商品是从经营者处购买的,就可以在购买后七日内申请退货,如经营者拒绝退货的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