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一物二卖处理原则:若两份合同均未履行,按照签订在先的原则;若一份合同已履行,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买受人订立合同,后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前买受人可要求损害赔偿;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办理过产权登记或交付,又与后买受人订立合同,导致无权处分并使合同无效,则出卖人需赔偿后买受人的信赖利益;若后买受人明知已有前买受人合同仍与出卖人订立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或侵权行为,合同无效。法律分析一物二卖处理规则如下:1、如果一物二卖后,两份合同均未履行时,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如果有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包括两种情况:(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后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2)出卖人将物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或交付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同一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买受人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2、如果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属于恶意串通或侵权行为,合同无效。拓展延伸多次转售商品的法律多次转售商品的法律是指针对商品在市场上经历多次转售过程中,法律对其进行的和规定。这些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转售的次数、转售价格的、转售前必须获得原始销售方的授权、转售时必须提供相关商品信息等。这些法律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并防止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消费者在进行商品转售时,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免触犯法律。同时,厂商和销售方也应加强对商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商品合规转售,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结语根据以上规则,一物二卖的处理原则清晰明确。在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若已有一份合同履行,后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前买受人可向出卖人请求赔偿。若出卖人未经授权与后买受人成立合同并导致合同无效,出卖人应向后买受人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若后买受人明知已有特定房屋买卖合同却与出卖人签订合同,合同无效。多次转售商品的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消费者和销售方应共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很多,通常情况下,商品房买卖会涉及《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3种观点: 一般药品在距失效期3个月以内就禁止销售。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劣药是假药之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劣药不仅不能治病,反而可能贻误病情,危害人身安全。因此,本法在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的同时,还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