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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判死刑是否可以申请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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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因此,判处死缓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综上,判了死刑之后,如果是死刑缓期执行,是有机会获得减刑的。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一、死刑减刑的案例:王某系溧水人,1976年生。查明,王某自2009年6月与前妻严某离婚后,多次到严住处滋事,冲砸财物,索要钱财,并威胁要加害严全家。2010年11月30日上午7时许,王某携带裁布剪刀再次前往严令花家中寻衅。当时严某家中正在装修,王某阻止工人施工,工人只得打电话叫严令花回家。严某惧怕王强,遂找弟弟严某陪她回家,严某的两位朋友随同前往。严氏姐弟返家后,双方发生口角,王某持剪刀猛捅严令勇左胸三刀,致严令勇当场死亡。离婚筹毒资前妻一家对他既恨又怕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被害人严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各项赔偿金合计60余万元。审理中,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强没有杀人的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的辩护理由。南京中院审理认为,王强事先准备了剪刀,在被害人胸部连捅三刀,从捅的部位、次数及所用的力量可以看出,王强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明显,因此对辩护理由不予采纳。宣判当日,严家十几名亲友到庭旁听,对于王某,他们是既恨又惧。严某告诉记者,她2002年嫁给王强,婚后不久发现此人好吃懒做,并有吸毒恶习,于是萌生离婚的念头,但一直离不掉。一直到2009年,王某急需毒资,想从她这儿要钱,才同意跟她离婚。她将家中经营的大排档转让了,得款人民币17万元,其中13万还了婚后盖房子欠下的钱,其余都给了王某,后来王某又以借的名义向她索要了3万元。严某说,离婚后她带着女儿生活,没要王某一分钱抚养费,但即便如此,王某还是不消停,动不动就到她这儿,问她要钱。一位自称是严家邻居的老人说,王强因为吸毒经常跟严某要钱,不给就打。严某的弟媳几次在法庭上痛哭出声,她强烈要求王某以命抵命。严某也是一样的想法:我非常恨他,也非常害怕他,希望法庭判他死刑,如果不判死刑,他将来出来还会害我们的!体现宽严相济判死缓但减刑6月3日,南京中院对此案一审宣判: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减刑。庭后,主审法官介绍了量刑依据。被告人王某论罪当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对该类犯罪的处理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因此对其使用了死缓,这是宽的一面。另外,王某曾因盗窃两次被判刑,本次又犯故意杀人罪,属于累犯,并且他没有对被害人亲属进行充分赔偿,也没有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合这些情节,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减刑,这一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严的一面。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累犯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9种情况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缓的同时,人民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对其减刑。据主审法官介绍,在此之前,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最低服刑期限为14年;而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对被告人判处死缓并减刑,那么被告人最低服刑期限一般为25年,即使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的,最低服刑期限也不能少于20年。两年的死刑缓期考验期不包括在内。法官认为,这对被告人来说,客观上加大了处罚力度。

第2种观点: 一、是否对死缓犯不能减刑呢1、如果符合如下情况,死缓犯可以减刑:(1)在执行期间内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在执行期间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二、死缓的具体适用条件包括哪些死缓的具体适用条件如下:1、罪当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区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的界限。至于什么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要靠法官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包括犯罪情节、被害人过错、罪行轻重以及其他可以认为不立即处死的情节等等。

第3种观点: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因此,判处死缓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综上,判了死刑之后,如果是死刑缓期执行,是有机会获得减刑的。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改判案件向对其他刑事案件来说还算比较复杂的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1)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死刑犯只有在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且有重大立功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死缓改判。重大立功指的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一、刑事诉讼中监狱犯人可以减刑吗?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二、死刑犯重大立功重大立功表现,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现: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三、因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被判刑哪些情形下可以减刑?因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适当减刑:1、犯罪后自动投案,向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罪犯;2、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有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的犯罪活动的行为,经调查后发现属实,可以适当减刑;3、服刑期内有重大立功者、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科技革新的人,可适当减刑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我国在刑法第五十条与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了死刑的减刑,也就是说死刑是可以减刑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第3种观点: 减刑最多能减原判决的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之后必须执行十三年,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减刑的条件主要有哪些?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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