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社会保险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专门的基金对劳动者因生育、年老、患病、 伤残 、失业、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 丧失劳动能力 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而失去生活来源时,在物质上给予社会性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 法规 ,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2)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3) 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 养老金 ;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统筹养老保险的大致情况如上所述。法律客观: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金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帐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
第3种观点: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意思是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以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度规定、统一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为主线,实现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协调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统一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统筹使用。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具有必要性、必然性、逻辑性、紧迫性与可行性。之所以要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改革,就是要解决因统筹层次低带来的制度不够规范统一、各地的养老负担畸轻畸重、基金规模效应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够顺畅等突出问题。解决以上问题,是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改革的直接目标。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地方统筹的背景下,存在地方制度各行其是的问题。调查表明,各地在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缴费费率、待遇计发办法等方面有很多不同,制度碎片化现象严重,难以实现各地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基础工作,就是要统一规范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地方统筹的背景下,仍然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问题。尽管已经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但由于各地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业务规程不规范,数据不标准,信息网络不健全等,转移接续仍然面临较大困难。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从而简化转移手续,方便转移接续工作的开展。因此,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是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全国衔接的关键环节。【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1种观点: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意思是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以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度规定、统一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为主线,实现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协调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统一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统筹使用。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具有必要性、必然性、逻辑性、紧迫性与可行性。之所以要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改革,就是要解决因统筹层次低带来的制度不够规范统一、各地的养老负担畸轻畸重、基金规模效应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够顺畅等突出问题。解决以上问题,是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改革的直接目标。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地方统筹的背景下,存在地方制度各行其是的问题。调查表明,各地在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缴费费率、待遇计发办法等方面有很多不同,制度碎片化现象严重,难以实现各地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基础工作,就是要统一规范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地方统筹的背景下,仍然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问题。尽管已经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但由于各地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业务规程不规范,数据不标准,信息网络不健全等,转移接续仍然面临较大困难。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从而简化转移手续,方便转移接续工作的开展。因此,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是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全国衔接的关键环节。【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为公司的缴纳的部分都是直接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的,是不会进入个人账户的,只有自己缴纳的部分才会进入个人账户。社保分两个账户,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自己交的那些钱进入个人账户里,单位交的那些钱进入统筹账户里(所以是“单位划入统筹金额”,单位交了),将来的养老金也是由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来共同支付,并且统筹账户是大头。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统筹内养老金,是属于由社保部门支付的养老金,统筹内的退休金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物价补贴合国家支付的其他补贴。统筹内养老金指的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交满养老保险享受的养老待遇,保障面更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