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作废。 收据开错,可以3张连着划叉,写作废,然后订起来留存。 最好是盖"作废",并保留起来。 然后另开一张正确的就可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1种观点: 出纳撕了单位的作废收据不能构成犯罪,收据和不一样,收据只是一个作帐凭证,不同于需要认证抵扣及申报。一、收据是一样的吗不同种类的收据是不一样的。1、一般收款收据可以做往来用的2、收款收据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企业为了内部成本核算的需要而自行印制或在账表商店购买的收款收据就是内部收据。企业的内部收据可以在内部成本核算过程中使用并以此入帐,但内部收据不能对外使用,否则不能入帐,其作用相当于“白条”。所以一些地方的法规规定这些内部收据应当在收据的抬头下面注明“仅限内部使用,对外使用无效”的字样。外部收据则根据监制单位的不同,可以分为财政部门监制、监制和税务部门监制三种。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一般是非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据,这种收据往往是联合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具有合法性,可以入帐,如的诉讼费收据。有时侯同种类的单位会因为所有制的不同而在收款凭证上有所区别,如公立医疗机构就因其非营利的性质所以其收费开具的是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而私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则必须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监制的收据是与发生非生产经营性款项往来时由开具的收据,该收据项下的款项是不涉及税务的,可以依法入帐。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有,目前只有在一些出台了相关规定的地方才有,如上海、浙江、山西等。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一般也把企业的内部收据纳入其中,企业内部收付款往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非经营性业务往来款项,均可使用,这些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依法在非生产经营款项收付使用,也是可以入帐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作废。 收据开错,可以3张连着划叉,写作废,然后订起来留存。 最好是盖"作废",并保留起来。 然后另开一张正确的就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3种观点: 出纳撕毁单位的作废收据无法构成犯罪。收据与不同,收据仅作为账务凭证,不需要认证抵扣和申报。根据《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应按法定条件签章,承担相应责任。法律分析出纳撕了单位的作废收据不能构成犯罪,收据和不一样,收据只是一个作帐凭证,不同于需要认证抵扣及申报。《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拓展延伸出纳员滥用职权:单位作废收据引发的法律纠纷出纳员滥用职权是指出纳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不当手段操纵单位作废收据,从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单位利益,并可能构成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纳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单位财产安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收据。如果出纳员故意作废收据、私自处置资金,将面临法律追责。对于单位来说,如果发现出纳员滥用职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权益,并向法律机构寻求合途径。综上所述,出纳员滥用职权引发的法律纠纷需要依法追究责任,以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结语出纳员滥用职权所引发的法律纠纷需要依法追究责任,以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票据法》第四条,出票人在制作票据时必须按照法定条件签章,并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出纳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规定程序处理收据,保护单位财产安全。如果出纳员故意滥用职权,私自作废收据或处置资金,将面临法律追责。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权益,并向法律机构寻求合途径。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