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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报关需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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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进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的单据是:1、进口货物:进口货物的申报单据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商业、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其中,进口货物报关单是进口货物清关的核心文件,必须由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商业、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单据则是辅助性文件,用于说明货物的产地、数量、品质等信息。2、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申报单据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商业、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其中,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出口货物清关的核心文件,必须由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商业、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单据则是辅助性文件,用于说明货物的产地、数量、品质等信息。海关申报所需资料有:1、进口货物清单或出口货物清单2、进口合同或出口合同3、提单或运单4、或合同5、海关编码或HS编码6、申报单位代码和进出口经营单位代码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海关申报流程是:1、企业在进出口货物前,需要先向海关申请企业海关编码、申报单位代码和进出口经营单位代码等信息。2、企业在进出口货物时,需要根据海关要求提供清单、合同、提单、等相关资料,并对货物进行海关编码。3、业完成申报单填写后,通过海关的电子口岸或其他渠道提交申报单和相关资料,并向海关缴纳相应的税费。4、海关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进行进出口货物的装卸和交接手续。5、如果海关审核不通过,企业需要根据海关的要求进行调整和补充资料,直到审核通过为止。综上所述,申报单据的填写应严格按照海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以免影响清关进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口口岸:货物经海关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经营单位: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指运港(站):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港口、城市的全称;合同(协议)号: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贸易方式: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运抵国(地):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地区)名称;消费国别﹕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收货单位: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填写;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装货单或运单号: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收结汇方式:填具实际收结汇的方式;起运地点:填具货物的发货单位所在地名称;海关统计商品编号:填具货物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所对应的号别;货名、规格及货号: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取得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凭海关要求的有关单证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海关对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前款规定的许可证件,海关与证件主管部门未实现联网核查,无法自动比对验核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持有关许可理海关手续。第二十六条 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可以使用事先印制的规定格式报关单或者直接在A4型空白纸张上打印。第二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一)合同;(二);(三)装箱清单;(四)载货清单(舱单);(五)提(运)单;(六)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七)进出口许可证件;(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第二十 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已对该货物做出预归类决定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进口货物进行报关的流程主要有:换取进口提货单;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向海关提出进口申报;缴纳税费、报关查验放行。若货物具有免税待遇的,则可以免缴税款通关。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九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第1种观点: 报关需要资料如下:1、货物,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4、货物装箱单;5、还须提供相应证明,如商检证、出口许可证、熏蒸证等;6、出口收汇核销单;7、代理报关委托书;8、出口货物明细单;9、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10、其它有关单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二)外国、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报关单主要填写内容如下:1.目的国,贸易国,收发货人以及生产销售单位;哪个口岸出;2.合同协议号,境内货源地,净重,毛重,箱数;3.备注栏需要备注是否退税;进口不需要;4.海关编码,申报要素,货物价值。一、报关单证的填制要求1.报关单的填制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2.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也须用不同的报关单向海关申报。3.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最多不能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4.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料、及进口后经批准转内销或作为资产顶进,也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5.报关单中填报的项目要准确、齐全。6.电脑预录入的报关单,其内容必须与原始报关单上的内容完全一致。7.向海关递交的报关单,事后发现差错,须立即填写报关单更正单,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8.对于海关放行后的出口货物,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全部或部分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

第3种观点: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进出口货物。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贡,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 监督收汇 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的右上角处。 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货物产地证书等。 7、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 登记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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