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拓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两高一部指导意见属于法律法规吗

两高一部指导意见属于法律法规吗

来源:华拓科技网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 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增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 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 提供虚明文件罪 或者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提供虚明文件罪】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客观: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所以,当前合同法总共时有四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公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以上便是对“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几个”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对于不同罪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十分巨大的标准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刑法中或最高院或最高检会对数额有一个量化的标准,但各个罪名的数额标准不尽一致。2、例如: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3、对于浮动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理由:最高司法机关不具有立法权,其制定的指导意见当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如果该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则属违法。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汇编》关于司法指导文件、司法解释的定义的问题。在1997年7月1日以前,最高院对司法解释的形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在这之前凡属于对应用法律、法令解释的,不论形式,不管是通知、纪要、决定、答复等等,全部归于司法解释。比如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就是司法解释。其余的除去行政管理、人事管理之外的,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的,属于司法指导文件,即你所指的“意见”一类。关于司法指导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最高院的司法指导文件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即不能在裁判文书的裁判依据部分写“依据最高院×××的意见之第××条之规定”。但是,可以在裁判理由部分用于说理,也就是说司法指导文件在实际上法律效力还是很高的,因为它是最高院用于统一裁判的规定。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