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吊白块、工业用甲醛(禁用)、硼砂。国家明文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已经不能称之为食品添加剂了,一般称之为非法添加物。我们国家的卫生部已经多次发布过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黑名单,有吊白块、苏丹红、王金黄、三聚氰胺、硼砂、硫氰酸钠、玫瑰红B、美术绿、碱性嫩黄、酸性橙、甲醛、工业火碱、一氧化碳、硫化钠、工业硫磺、工业染料、罂粟壳、皮革水解物、溴酸钾、过氧化苯甲酰、富马酸二甲酯、地沟油、矿物油、工业明胶、工业酒精、敌敌畏、毛发水、工业用乙酸、山梨酸、硫酸铜、硝基呋喃类药物、瘦肉精、镇静剂、工业氯化镁、氯霉素、水玻璃、孔雀石绿、乌洛托品、五氯酚钠、碱性黄、敌百虫、喹乙醇等等。另外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及超范围使用也是违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二、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三、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四、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五、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六、可以添加到一种食品中,但对另外一种食品中视不能够添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