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程序是提出申请由鉴定所鉴定。司法鉴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依照职权,或者应该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司法鉴定实践一般为15天到一个月,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分为五个步骤,分别是审查鉴定;查验送检材料、客体,审查相关技术资料;据技术规范制定鉴定方案;对鉴定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和出具鉴定文书。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申请流程: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3、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进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最后出具司法鉴定文书;4、出庭。按时出庭。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1)委托:1、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2)受理: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3)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十三条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申请流程: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3、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进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最后出具司法鉴定文书;4、出庭。按时出庭。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1)委托:1、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2)受理: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3)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受理、不受理的决定: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4、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是原鉴定项目有遗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5、有些情行下是需要重新鉴定或复核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接受委托进行。6、出具鉴定文书,鉴定结束。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申请流程: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3、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进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最后出具司法鉴定文书;4、出庭。按时出庭。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1)委托:1、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2)受理: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3)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1种观点: 申请司法鉴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争议性的事实、科学技术方法可以鉴定的、当事人有鉴定请求。程序:书面申请-调解或裁定-鉴定机构鉴定-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具体的争议性的事实需要鉴定;科学技术方法可以鉴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关于争议事实的不同主张,并且一方向人民提出鉴定请求。司法鉴定可以针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进行鉴别。申请司法鉴定的程序如下:当事人需要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包括鉴定请求的内容、理由、鉴定的证据和相关材料;会召开庭前会议,调解或者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如果需要则会裁定选择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期限内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会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证据材料。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对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费用和鉴定时限等问题进行了解,以避免因误解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有效处理。如果申请司法鉴定后不满意结果怎么办?如果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新鉴定或者上诉。如果存在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诉讼程序中出现严重错误影响公正裁决等问题,也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投诉。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司法鉴定前,要对鉴定机构的资质、选取的鉴定方法和费用等进行仔细考虑,尽量避免因鉴定机构不善、鉴定方法有误等原因引起争议。申请司法鉴定需要符合特定条件和程序,鉴定结果对于案件的审判和裁决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可以在进行鉴定前了解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方法,以便选择更加符合要求和公正的鉴定机构。如果不满意鉴定结果,可以根据法律程序进行重新鉴定或者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分为五个步骤,分别是审查鉴定;查验送检材料、客体,审查相关技术资料;据技术规范制定鉴定方案;对鉴定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和出具鉴定文书。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