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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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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 服务类项目,各级相关部门应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法律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为增强公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开展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理顺与市场关系,加快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模式:指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为特征,发挥双方优势,提高公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中国正在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城镇化是现代化的要求,也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抓手。立足国内实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推广运用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投资条例》第三条 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完善有关措施,发挥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国家建立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第四条 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 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国家加强对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投资资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合作模式就一种,邀请私有企业参与项目竞标,中标者与公共部门共同组织项目设计、建设与运营,私有企业在特许经营期内享受特许合同约定的权益(包括利润),特许经营期满后私有企业将经营权及设施所有权移交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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