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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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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什么是林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对林地所作的解释是:“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规划的宜林地。”1、《森林法》第二章第十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规定的标准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征占林地交费的法律依据1、《森林法》第二章第十规定:“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2、《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提醒您: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第2种观点: 1、林木补偿标准(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2)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3)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4)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000元。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3、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未成林每亩86600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征收范围内的林地处理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保护自然环境和公共利益。具体处理方式需要考虑征收目的、征收时间、林地性质等因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如何处理征收范围内的林地。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事业,保持生态平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基本农田。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条:国家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第五条:国土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法实行保护、合理利用和开发的管理制度。5.《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对于被征收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基本农田,应当根据保护与利用相统一的原则,妥善安置征收对象和受影响人的生产、生活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基本农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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