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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间选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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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危废间选址应选择地质结构稳定的地方,并且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满足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以及地址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等要求。法律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6.1.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

第2种观点: 一、危废间建设标准是什么1、危废间建设标准如下:(1)建筑材料要坚固、防渗,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3)具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4)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5)设有隔离间隔断使得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分开存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门制定。二、危废间的管理制度有哪些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3、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4、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危废间选址应选择地质结构稳定的地方,并且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满足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以及地址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等要求。【法律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6.1.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危废间选址应选择地质结构稳定的地方,并且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满足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以及地址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等要求。法律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6.1.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

第2种观点: 一、危废间建设标准是什么1、危废间建设标准如下:(1)建筑材料要坚固、防渗,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3)具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4)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5)设有隔离间隔断使得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分开存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门制定。二、危废间的管理制度有哪些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3、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4、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危废间选址应选择地质结构稳定的地方,并且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满足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以及地址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等要求。法律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6.1.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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