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本案并非分家析产纠纷,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二、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三、分家析产纠纷中家庭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区分开来四、涉案房屋源自赠与个人的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五、被告个人所有的拆迁款大于购房所需方价款六、原告请求确认涉案房屋按份共有没有权利基础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代理人: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离婚案件中,对女方作为原告方的代理词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陈述委托人委托代理事实,以及相关理由;就案件的焦点问题,如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进行总结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