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希望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则应及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续签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既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又不续签劳动合同而默许劳动者继续工作,则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若因用人单位方面
法律分析
公司没有在合同到期前30天给我书面通知。合同到期后,我又按原来的工作方式在工作,是否可视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几天后单位才提解除合同,我能获补偿吗?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处理劳动争议、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希望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则应及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续签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既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又不续签劳动合同而默许劳动者继续工作,则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利于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引发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处理也比较棘手。针对上述问题,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应当支持。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对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劳动条件等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但这里双方默认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应包括原合同所约定的期限。
合同到期,但单位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且你一直在公司继续工作,则你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这个时候,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合同,那么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按照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来计算,你可以获得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但由于单位此时解除劳动关系,存在违法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这样,你总共就可以获得三个月的经济补偿了。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未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者一直继续工作,那么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未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者一直继续工作,劳动者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
结语
根据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公司没有在合同到期前30天给我书面通知,合同到期后,我又按原来的工作方式在工作,双方可以视为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既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又不续签劳动合同而默许劳动者继续工作,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容易引发劳动争议。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既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又不续签劳动合同而默许劳动者继续工作,则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法(2018-12-29)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工人考核条例(1990-07-11) 第十条 工人经本等级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参加升级考核。升级考核一般二至三年进行一次。有特殊贡献者经班组推荐和工人考核组织批准,可以提前参加升级考核或者越级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使用和调整工资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2012-12-28) 第三十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