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在离婚时仅有使用权,不享有产权。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九种情况下夫妻共同享有房产使用权,包括婚前承租公房五年以上、婚前承租单位公房且双方为同一单位职工、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并共同偿还、婚后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等。此外,拆迁后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交回或调换公房等情况也应共有。在其他情况下有裁量权,以确保公平处理。
法律分析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
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婚姻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分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虽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钭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有自由裁量权,当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应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结语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公房承租人仅有使用权而不享有产权。离婚时,只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产权问题。然而,根据具体情况,以下九种情况中的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这些情况包括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共同偿还借款购房、婚后取得公房承租权等。对于其他情形,有自由裁量权,以确保公平和合理。因此,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