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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军人转业费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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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军人转业费怎么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令规定军人转业费用的归属性质,故应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

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同时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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