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上一级人民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可以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