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下属破产财产,应予以追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破产终结后发现破产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行为,有关财产应予以追回。
第三十二条 破产终结后发现,破产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且债务人财产未受益的,有关财产应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