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拓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有哪些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有哪些规定

来源:华拓科技网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及不合格处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完整性、安全、节能、环境保护、主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

不合格处理办法包括返修、加固、返工、使用、不作处理、报废等方法。

相关法律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有责任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法律分析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有哪些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管理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处理办法有哪些

1、返修处理。当项目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采取整修等措施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时,可采取返修处理的方法。

2、加固处理。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通过对缺陷的加固处理,使建筑结构恢复或提高承载力,重新满足结构安全性与可靠性的要求,使结构能继续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

3、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返修、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4、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使用的决定。

5、不作处理。一般可不作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工业建筑物出现放线定位的偏差,且严重超过规范标准规定。又如,某些部位的混凝土表面养护不够的干缩微裂,不影响使用和外观,也可不作处理。

(2)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轻微麻面,可通过后续的抹灰、刮涂、喷涂等弥补,也可不作处理。再比如,混凝土现浇楼面的平整度偏差达到10mm,但由于后续垫层和面层的施工可以弥补,所以也可不作处理。

(3)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

(4)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报废处理。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结语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规定,包括分部工程质量合格、质量管理资料完整、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完整,主要使用功能抽查结果符合验收规范,观感质量符合要求。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可采取返修、加固、返工、使用等处理办法。在一些情况下,不影响安全和使用要求的质量缺陷可不作处理。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或经核算仍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缺陷也可不作处理。质量事故工程经处理仍不能满足要求时,需报废处理。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应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