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确需要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