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