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红字有时间吗?普通开红字时间上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一) 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还有不懂的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