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这样的行为是无效的。所谓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