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隐瞒事实、作虚假声明、假迁移、假补登等提交虚假材料申报的户口,核实属实需注销的;多报户口注销:户籍在本省的公民有2个以上常住户口的,根据“保留合法真实、注销非法虚假”的原则,注销户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 造、涂 改、转 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