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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人一个孩子还给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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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每个孩子都应该得到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根据收入情况而定。有固定收入的人应支付月总收入的20-30%作为抚养费,如果有多个子女,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高收入者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抚养费,但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低收入者根据收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无收入者可以用财物抵押抚养费。特殊情况下,如子女患重病或出国读书,抚养费可以超过标准。

法律分析

一、离婚一人一个孩子还给抚养费吗?

第一,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二,就该问题而言,虽然一方个抚养一个孩子,但是不能改变双方同时对每一个孩子的抚养义务。也就是说,这要根据一方的抚养能力,已经孩子的需求进行综合分析。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法律上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相关的法律原则上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但是他们如果能够达成协议,一方抚养一个对方不支付抚养费也是可以的。

二、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有什么?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离婚后孩子一人一个,也要给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有三种,一种是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每个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就行,一种是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年总收入进行给付,支付总收入的20~30%就行,还有一种是没有收入的,可以用财务抵抚养费。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原则,离婚后一方抚养一个孩子,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具体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判决。然而,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根据收入情况而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30%支付,高收入者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低收入者和无收入者,判决时应综合考虑其财产和抚养能力,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最低生活水平。特殊情况下,如子女患重病或出国读书,可超过上述标准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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