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的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丢失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