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是指在军以上授予的号称,但是在退休还有荣誉,这个表彰待遇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的百分子五。
法律依据: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委员会认为在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