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法律制度,通过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其特有原则包括先行调解、回避、少数服从多数和一次裁决。先行调解是必经程序,回避原则保证公正裁决,少数服从多数确保裁决客观公正,一次裁决原则解决争议及时。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能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为保证裁决的客观公正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裁决。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起诉。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结语
劳动争议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能够有效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仲裁委员会需遵守先行调解、回避、少数服从多数和一次裁决等原则。先行调解确保了仲裁的必经程序,回避原则保证了公正裁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保障了裁决的客观性,而一次裁决原则能够及时解决劳动争议。通过这些原则的应用,劳动争议仲裁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七条 各级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