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