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拓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 【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 【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

来源:华拓科技网


第六百二十三条 【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