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些国家规定的疫苗接种是强制的,有些是公民自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等提供技术指导。
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还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接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报经本级决定,并报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在本行政区域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决定。
作出群体性预防接种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五十一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