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伤致残赔偿金的调整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成功率并不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致残赔偿金的调整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被鉴定级别低于应得级别;
2.原来工伤致残赔偿金计算错误;
3.新的工伤鉴定结果认定其伤残程度增加;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调整需要由劳动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此可见,工伤致残赔偿金的调整并非自由裁量,需要符合特定条件和程序。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职工在伤残鉴定前死亡或者伤残鉴定后由于工伤造成其伤残程度增加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伤残赔偿金。”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职工死亡应得赔偿金数额等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下列规定申请复查或者申请仲裁:
(一)对于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的有异议,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含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和管理员)申请;
(二)对于职工死亡应得赔偿金数额的有异议,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含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和管理员)申请;
(三)对于认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应予调整的,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申请人不服申请复查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
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