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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拒赔1型糖尿病既往病史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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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重疾险中,保险公司拒赔1型糖尿病既往病史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在拒绝赔付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评判。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拒绝承保的,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而在承保后,如果保险人需要拒赔时,同样需要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保险人拒绝承保的,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保险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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