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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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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背景及公告情况

  x年7月26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诉讼事项公告》。

  1、披露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xx省吉首市人民提交民事诉状的情况。

  2、披露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吉首市人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xx省吉首市人民冻结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0000元的情况。

  3、披露了吉首市人民()湘310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情况。判决为:(1)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184371.4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x年12月31日起,至x年2月28日期间欠付工程价款利息26238.3元,支付欠付工程价款3184371.41的利息(利息从x年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付工程款付清为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3)驳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0325元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披露了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吉首市人民()湘310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提起上诉的情况。上诉请求为:(1)请依法撤销吉首市人民()湘3101民初291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2)请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x年9月7日,股份有限公司收到xx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湘31民终778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35325元,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x年11月25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的情况(详见当日本公司董事会刊载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相关进展将后续公告。

  除上述诉讼事项之外,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股份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在工程价款结算上存在异议,本次民事诉讼判决对股份有限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极小。

  股份有限公司

  x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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