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队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租用甲方草场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位于至 ,西至 ,东至 ,面积为: 平米,租给乙方使用,使用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租金为:人民币清。
3、在租用期限内乙方所打的草归乙方所有。在租用期内乙方可以在所租用的草场上放牧,如有机关阻拦,由甲方负责解决。如果解决不妥,甲方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4、在打草期间,乙方必须做好防火等工作,如出现意外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生产队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 的 亩荒地由乙方一次性买断使用权,乙方依法从事农业、养殖业生产等经营。甲方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买断荒地总面积为亩。其中扣除林带 亩,水渠 亩,路排渠 亩,员工宅基地 亩,实际买断面积为 亩。
第二条:荒地使用权
荒地一经买断,乙方的使用权 年不变,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荒地使用费、交费时间及方式
1、荒地使用费共计 元(大写: )人民币。乙方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先付 元(大写: )人民币。
2、其余款项在 年 月 日前交清。
第四条、乙方在开垦荒地的四周边角自行定植防风林带,费用自理。林木成材后,乙方按照《森林法》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采伐,双方按甲3(叁)乙7(柒)分成。
第五条、甲方权益、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期收取被买断荒地的使用费。
2、荒地买断年限期满,乙方对在经营期限内投资建设的房屋等建筑、基础设施、种植的树木等,限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后,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3、甲方在用水宽余的情况下,可以给乙方提佛纳甘农林用水,按规定收取乙方的水费。
4、根据国家西部开发退耕还林及地区的有关,甲方前七年免征乙方的农林特产税。
5、甲方保证被买断的荒地没有产权纠纷。
6、合同期内,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与场其它单位同等的待遇。如农网改造。水利基础改造、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7、甲方协调解决乙方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及地方投资的除外)。
8、如果国家调整该宗土地使用性质,给予的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归乙方,土地补偿归甲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合同自然终止。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本合同可依法继承或转让。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2、乙方在买断荒地使用权范围内自行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合同期内,乙方买断荒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不因企业改制、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而改变。
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有保护和桌布改善周围生态环境的义务,乙方可以不参加甲方的义务劳动。
5、乙方在经营中所有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安全生产责任、生产事故等于甲方无关,甲方概不承担乙方由此引发的任何经济及其他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乙方不得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否则,配上对方合同履行金额10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应通过法律或仲裁机构裁决。
第九条、荒地规划图作为本合同的重要附件。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公证处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
生产队土地租赁合同
合同号:
出租方(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承租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租人依法授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拥有和法律赋予的管辖权和行政权,以及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权利和利益行使的其他权力。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内。
第三条甲方在目前情况下(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下)租赁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宗地号:;土地面积(含共用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和范围见本合同附图。附图已经双方盖章确认。
第四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为土地。
第五条本宗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第六条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租金为人民币元;土地年使用量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交付租金的日期和方法:
年月前缴纳人民币;
年月前缴纳人民币;
年月前支付人民币。乙方应以转账、支票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租金。
第七条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当年租金及其他应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的‰支付滞纳金。逾期未支付全部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甲方应向乙方收回实际使用日的租金,并增加半年租金金额作为经济补偿。
第本合同所列年租金标准按照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如遇调整地租标准,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并按公布的新租金标准收取。
第九条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付清当年租金后,应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改变该地块的用途。确需变更的,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乙方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经甲方依法批准,不得转让、转租或抵押。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已付租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乙方出租该地块后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闲置土地费;如果甲方连续两年闲置,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延迟占用土地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相应顺延。因延误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从本合同项下应付租金中扣除。
第十四条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转让地块的使用权,乙方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并交回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必须在期满前60日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批准续租后,确定新的租赁期限、租金等条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租赁期满,乙方不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10日内向甲方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乙方在用地期间,因法令、城市规划等特殊原因需要通过其红线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工程的,乙方不得阻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业主合理补偿。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调整、国家建设、军事建设等特殊情况,甲方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法定程序,提前收回租赁土地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并可变更或终止本租赁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土地租金按实际使用日期支付。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责任,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发生不可抗力时,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第十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争议。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合同按照下列第(一)项的规定生效。
(1)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租赁方案已经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租赁方案仍需经批准,本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补充规定
1.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的金额和面积应以大写和小写形式表示,大写和小写金额应一致。如有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本合同于年 月 日在省、市、县签订。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生产队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双方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经营管理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所属土地位于 组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以下称“租赁土地”)。
1.2 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甲方只将其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乙方,乙方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一并转让、赠与、抵偿、抵押、出租(转租、分租)给第三人。
第2条 租赁期限
2.1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 1 年,自 年 月 日起算。
2.2 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乙方应在租赁期限期满前至少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的,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2.3 租赁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3条
3.1 乙方每亩以 元/亩承租
3.2 乙方不租的情况下,在当年提前2个月告知甲方
3.3 租金费用在当年的6月之前一次性付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