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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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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钻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钻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 严格执行《钻工技术操作安全规程》。

4、上岗前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熟悉、掌握打眼机具的结构、性能和使用方法。能维护打眼机具及维修一般故障。

5、掌握作业规程、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及支护有关规定。 6、必须湿式凿眼,严禁干打眼。

7、在打眼过程中,必须集中精力,注意观察钻进情况。打眼时钻杆不得上下左右摆动,钻杆下方不得站人,以免钻杆折断伤人。

8、严禁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和在残眼内打眼。

9、打眼前要做到“三紧”、“两不要”。即:袖口、领口、衣角要紧。

10、严格检查风水管的连接情况,机具各部位机件是否完好。确认正常完好后 方可开钻。

11、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熟悉避灾路线,能够妥善避灾。

1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级、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视若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的。 13、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级、开除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发生两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开除处分。违章作业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或死亡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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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磨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磨工技术操作安全规程》。

4、在公司领导、班长的领导下,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车间下达的生产任务,协助机械维修工做好磨机各部位的保养与维修工作。

5、开机前必须对磨机进行巡徊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运行过程中,每隔15-20分钟围绕磨机巡检一周,保证做到喂料均匀,不砸磨,磨音保持正常。油站以及温是否正常。

6、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7、随时掌握电压、电流变化情况及电机运行情况,发现设备有无座瓦现象,轴承及电机超过一定温度限额时,及时找维修工检查处理,必要时应立即停磨。

8、启磨、停磨应按规程、顺序进行。磨启动后,必须检否主轴瓦的温度及电流不得超过额定值,大小齿轮的声音及冷却系统是否正常。冬天,停磨后要把主轴的冷却水放掉,避免设备冻坏。

9、严格交制度,前仔细检查所有设备是否完好,设备及卫生是否清洁,认真填写磨机运行记录。

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级、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视若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的。 11、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级、开除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发生两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开除处分。违章作业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或死亡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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铣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铣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磨工技术操作安全规程》。

4、熟悉铣床的结构、性能、铣削范围、传动系统和润滑系统原理及维护、保养知识。

5、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6、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7、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做到自保互保。

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级、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视若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的。 9、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级、开除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发生两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开除处分。违章作业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或死亡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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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车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 严格执行《车工技术操作安全规程》。

4、 操作车床时严禁带手套、围巾及领带,要戴眼镜。领口、袖口要扎紧,女工及长发男工要戴好工作帽。

5、加工偏重工件时应加配重,配重件必须紧固牢靠,使用的螺栓应用双螺母。 6、装卸卡盘或工件有可能坠落时,应先用木板垫在床面上,以免卡盘或工件落下后损坏床面。

7、工件、刀具、夹具必须装、卡牢固。浮动刀具必须将引刀部分深入工件后,方可启动车床,防止高速切削时,工件甩出或刀具、夹具不牢固而影响车削质量。

8、严格执行车床日常保养制度和设备定期维修制度,确保车床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

9、按规定参加矿及本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技术业务培训。 10、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做到自保、互保。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车工警告、降级、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视若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的。 12、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车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级、开除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发生两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开除处分。违章作业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或死亡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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钳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钳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 严格执行《钳工技术操作安全规程》。

4、 熟悉钻床的结构、性能、传动和润滑系统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 6、钻孔时,工件必须加紧,固定可靠。钻头、钻套应配合使用,装卡牢固可靠。 7、用千斤顶支承较大工件时,工件与平台间应放置垫木,不准将手伸到工件下。对支撑面较小的高大工件,应用行车吊扶。在垫平支撑后,应用小锤敲击检查,确认稳定后,方可稍松吊绳,但不准摘钩。

8、使用锉、锯、凿工具时,严格按锉削、锯削、凿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9、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10、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做到自保互保。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级、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视若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的。 12、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级、开除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发生两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开除处分。违章作业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或死亡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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锯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锯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1、严格遵守锯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锯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在未涨紧

带锯条的情况下,不得进行锯削工作,锯削时,应检查冷却液的供给是否充分,否则必须进行停机检查,确保冷却液供给充分。

3、锯削工件时,操作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发现 异常必须立即停机检查,严禁锯床“带病工作”。

4、锯床操作人员应经常保持机床整洁,定期保养、加油。 5、锯工应能处理一般性故障,并掌握一定的金属材料知 识,确保不锯切超过工作能力的材料。

6、锯工在工作完成后,应打扫设备及周围环境的卫生, 关闭电源。

7、锯工应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8、锯工应能使用一般的工具量具,并及时进行保养。

9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级、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视若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的。 10、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级、开除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发生两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开除处分。违章作业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或死亡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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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刨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刨工技术操作安全规程》。

4、熟悉刨床的结构、性能、传动和润滑系统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 5、刨床运转时,不准用手摸刀具、刨床的转动部分或转动工件;不准变换各手柄位置或调整刨床;不准测量、检查工件尺寸;不准操作人手持棉纱、破布和戴手套。

6、装卡刀具和工件,应使刀具在运动中不能碰及刨床或工件的非加工部位,并以点动进行检查,然后方可正式开车。

7、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8、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9、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做到自保互保。

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级、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视若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的。 11、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级、开除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发生两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开除处分。违章作业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或死亡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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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剪压操作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冲、剪、压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冲、剪、压技术操作安全规程》。

4、工作人员应熟悉机器的一般构造、原理等知识,能对设备进行一般性的故障处理。

5、能合理的使用设备

6、能保持设备及周围良好的工作环境,物料码放整齐。 7、保证人走灯灭,工作完毕及时关闭设备电源。 8、能及时准确地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 7、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8、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9、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做到自保互保。

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级、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视若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的。 11、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级、开除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发生两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开除处分。违章作业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或死亡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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镗工安全岗位职责制

镗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镗工技术操作安全规程》。

4、 对所加工的大件、关键件应认真、细心,确保合格率。

5、对所镗加工的孔要保证符合图纸要求,所有孔的锐角倒钝。认真清理飞边、毛刺及残留铁屑。

6、合理摆放工件,及时清理工作现场,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和一级保养, 配合设备维修工做好二级保养,按规定填写保养记录,做到“走”。

⑴ 交不交待不走;⑵ 用火设备火源不熄灭不走;⑶ 用电设备不拉闸不走;⑷ 可燃物不清不净不走;⑸ 发现险情不报告不处理好不走。

7、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8、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9、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做到自保互保。

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级、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视若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的。 11、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级、开除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发生两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开除处分。违章作业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或死亡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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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焊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气焊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规范

第1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2条 严格执行《电气焊工技术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3条 熟悉电气焊设备的结构、性能及维护、保养知识;熟悉防、灭火技术及触电、烧伤急救办法。

第4条 严格按照图纸的技术要求和焊接工艺进行加工,确保产品质量。 第5条 焊工使用的防护工作服,上衣不得掖入裤内,裤脚不得卷边,鞋苫不得扎在裤脚外。

第6条 电焊机裸露带电部分和转动部分必须设有安全保护罩。

第7条 割矩嘴不得沾油脂、泥垢,配合锥面不得碰毛;割嘴必须用螺母压紧,不得有松动和漏气;割嘴孔道必须畅通。

第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技能。 第9条 工作前佩戴好各种劳动保护用品。 第10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做到自保互保。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背《电气焊工技术操作安全规程》操作的,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作中不熟悉电气焊设备的结构、性能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焊接产品出现瑕疵或不符合规定的,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工作时间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参加各项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的,电气焊工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电气焊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的,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

第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电气焊工警告、降级、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视若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的。 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电气焊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级、开除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0条 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发生

9

两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开除处分。违章作业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或死亡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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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规范

第1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2条 严格执行《电气设备防爆标准(GB3836)》、《电工技术操作安全规程》、停送电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3条 熟悉所修设备的电气原理图、技术要求、检修和完好标准,做好自检记录,保证检修质量。

第4条 手钳柄的绝缘破损,螺丝刀、电工刀的木柄裂纹或被刀杆穿透者,不准使用。

第5条 吊运开关时,要捆绑牢靠,开关下面不能站人,防止开关脱落损坏或伤着他人。若开关底座毁坏,开关放置不稳,须垫稳或更换开关底座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6条 试验开关时,压线螺栓必须压紧,无鸡爪子、羊尾巴,无毛刺。接线时,先接负荷、后接电源;停电时,先停电源、后停负荷。切断电源后,电缆线要收好。

第7条 掌握触电急救的方法以及电气防、灭火知识。

第 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供电线路及供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9条 熟悉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的规格、型号、电气原理图及技术性能和维护保养知识。

第10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1条 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做到自保互保。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违背《电工技术操作安全规程》、停送电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所辖范围内的供电线路及供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出现问题,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工作中不熟悉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的规格、型号、电气原理图及技术性能、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电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工作时间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不参加各项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的,电工负主要责任。

第1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电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的,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电工警告、降级、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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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章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视若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的。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级、开除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1条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发生两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开除处分。违章作业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或死亡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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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登高作业者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年满18岁,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高空作业。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禁止登高作业。

4、距地面二公尺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应视为高空作业。

5、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裤角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准穿光滑的硬底鞋。要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应将绳子牢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件上或金属结构架上,不准系在活动物件上。

6、登高前,施工负责人应对全体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检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防护板、安全网)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7、高空作业区地面要划出禁区,用竹篱笆围起,并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8、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应设置绝缘档壁。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公尺以外。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

9、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以防落下伤人,上下大型另件时,应采用可靠的起吊机具。

10、要处处注意危险标志和危险地方。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

11、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在上下两层间设备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他隔离设施。

12、严禁坐在高空无遮栏处休息,防止坠落。 13、不论任何情况,不得在墙顶上工作或通行。

14、进行高空焊接、氧割作业时,必须事先清除火星飞溅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器。 15、遇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高空作业。

16、使用梯子时,必须先检查梯子是否坚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立梯坡度60°为宜。梯底宽度不低于50公分,并应有防滑装置。梯顶无搭勾,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必须牢固。

1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电工警告、降级、开除处分;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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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视若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的。 18、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级、开除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发生两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开除处分。违章作业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或死亡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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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操作、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电梯操作者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电梯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对安全 检验合格标志予以确认盖章,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须经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管理操作电梯。

⑴电梯操作人员在电梯正常运行前应做好如下的检查和准备工作: ① 在开启层门进入轿厢之前,必须注意轿厢是否停在该楼层位置; ② 开启轿厢内照明;

③ 每天开始工作前,必须将电梯上下空载运行数次,无异常现象后方可使用; ④ 层门关闭后,从层门外不能用手扒开;当层门、轿门未完全关闭时电梯不能正常启动; ⑤ 注意平层精确度应无明显变化; ⑥ 经常清洁轿厢内、层门及乘客可见部分。 ⑵ 电梯操作人员在电梯正常运行时应注意事项:

① 在工作时间内,不可擅自离岗,如必须离岗时或电梯停用时,应将轿厢停于首层位置,关闭操纵厢内锁匙按钮,关闭首层召唤箱按钮,然后断开电源并将厅门关闭锁好;

② 监督控制轿厢的运载重量,不得超载使用电梯,乘客电梯不允许作货梯使用; ③ 不允许装载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和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才可装运;

④ 严禁在层门开启的情况下,启动或保持电梯检修和正常运行状态,也不允许用检修操作来代替正常电梯运行操作;

⑤ 电梯的厅门、层门电气开关等安全装置不能短接,也不可用其他物件塞住,使其失效而不能起到应有的安全作用;

⑥ 不允许利用轿顶安全窗、轿厢安全门的开启,来装运长物件; ⑦ 在电梯行驶中,应劝阻乘客勿依靠在轿厢门上; ⑧ 轿厢顶上部,除电梯固有设备外,不得放置他物;

⑨ 在行驶中应用揿扭开关或手柄开关来“开”或“停”,不可利用电源开关或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来“开”或“停”电梯,更不可利用物件塞住控制开关来开动轿厢上下运行;

⑩ 载荷应尽可能稳妥地安放在轿厢中间部位,以减轻偏载和避免在运行中倾倒;下班时,应对电梯进行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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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当电梯发生下列故障时,应立即按急停按钮或警铃按钮停止使用,并报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通知维保人员及时进行修理:

① 层、轿门关闭后电梯不能正常起动行驶; ② 电梯运行速度显著变化时;

③ 层、轿门关闭前后电梯自行起动行驶时; ④ 行驶方向与选定方向相反时;

⑤ 内选、平层、快速、召唤和指层信号失灵时 (驾驶员应立即揿按急停按钮); ⑥ 发觉有异常噪声,较大振动和冲击时;

⑦ 当轿厢在额定载重下,有超越端站位置而继续运行时; ⑧ 安全钳或夹绳器误动作时;

⑨ 接触到电梯的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时; ⑩ 发觉电气部件因过热而发出焦热的臭味时。 ⑷ 电梯发生紧急事故时的操作

① 因电梯安全装置动作或外电停电而中途停机时,一方面告诉乘客不要惊慌,严禁拨门外逃,一方面通过电梯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通知外界前来救助;

② 电梯突然失控发生超速运行,虽然断电,还无法控制时,可能造成钢丝绳断裂而使轿厢堕落,或可能因漏电而造成轿厢自动行驶的,操作人员首先应按揿急停按钮,断开电源,就近停层。如电梯继续运行,则应重新接通电源,操作按钮使电梯逆向运行,如果轿厢仍自行行驶无法控制,应再切断电源,操作人员应保持冷静,等待安全装置自动发生作用,使轿厢停止,切勿跳出轿厢,同时告诉随乘人员将脚跟提起,使全身重量由脚尖支持,并用手扶住轿厢,做好承受因轿厢急停或冲顶、蹲底而产生冲击的思想准备和动作准备(一般采用屈腿、弯腰动作)、以防止轿厢冲顶或蹲底而发生伤亡事故;

③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尽快将电梯开到安全楼层(一般着火层以下的楼层认为比较安全),将乘客引导到安全的地方,待乘客全部撤出后切断电源,在有关部门前来抢救前,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等灭火机进行补救;

④ 发生地震时应立即就近层停止运行;

⑤ 电梯出现故障后,乘客应利用一切通讯设施(如110、警铃按钮、通讯电话等)通知有关人员,不得自行脱离轿厢,耐心等待救援;

⑥ 电梯发生事故,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移动的现场须设好标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听候处理。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电工警告、降级、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视若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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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级、开除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发生两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开除处分。违章作业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或死亡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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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行车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规范

第1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2条 严格执行《行车司机技术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3条 熟悉行车结构、性能、原理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4条 负责各类设备及物质的搬运、摆放工作,配合维修工的检修工作,检修期间必须谨慎开车,听清信号,看清手势。

第5条 配合业务部门进行行车年检工作。

第6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7条 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做到自保互保。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违背《行车司机技术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的,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工作中不熟悉行车结构、性能、原理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工作时间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参加各项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的,行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行车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的,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级、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视若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的。 第16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级、开除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7条 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发生两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开除处分。违章作业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或死亡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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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叉车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规范

第1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2条 严格执行《叉车司机技术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3条 熟悉叉车结构、性能、原理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4条 负责各类设备及物质的搬运、摆放工作。与他人协作时必须谨慎开车,听清信号,看清手势,听从指挥。

第5条 配合业务部门进行叉车年检工作。

第6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7条 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做到自保互保。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叉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违背《叉车司机技术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的,叉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工作中不熟悉叉车结构、性能、原理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叉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工作时间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叉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参加各项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的,叉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叉车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的,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级、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视若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的。 第16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级、开除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7条 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发生两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开除处分。违章作业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或死亡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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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理焊接岗位安全责任制

操作者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焊工要求

3.1 焊工必须进行考试,并取得焊工合格证,方能在有效期内从事合格项目的焊接工作。

3.2 焊接前焊工必须了解所焊焊件的钢种、焊接材料、焊接工艺要点。 4、管材和焊材要求

4.1 用于压力管道安装的管材和焊接材料,应具备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应明确牌号和批号,并按JB/T3375-2002《压力管道用材料入厂验收规则》进行入厂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应使用,焊接用引弧板、收弧板应采用与焊件同厚度、同牌号的材料。

4.2 焊丝应符合GB/T14957《熔化焊用钢丝》标准。焊丝表面不允许有油污、拉丝残留润滑剂、严重刻痕或夹杂、锈蚀等,其表面应清理光洁后方可使用,优先采用镀铜焊丝。

4.3 管材与焊材的匹配一般应符合等强原则;当两种钢材焊接时,焊材宜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用。受压元件焊接宜选用碱性焊条,结构件焊接可用酸性焊条;碱性焊条可代替酸性焊条,强度高的焊条可代替强度低的焊条,但不应反代。 5、焊前准备

5.1 全面检查电源、焊机、焊、供气系统、工装等设备是否正常。

5.2 确认焊条、焊剂、焊丝牌号、规格及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5.3 检查焊件的装配质量和坡口情况。

5.3.1 焊接的坡口形式和基本尺寸以及装配公差必须符合产品图纸要求及技术工艺文件的规定,坡口应保持平整,不得有裂纹、分层、夹渣等缺陷。

5.3.2 坡口表面及两侧20mm范围内的水分、铁锈、油污等有害杂质应清理干净。

5.4 不锈钢及其复合钢板复层坡口两侧各100mm范围涂白垩粉,以防止沾附焊接飞溅。

5.5 氩气的纯度不低于99.99%(体积比),含水量不超过20×10-6,当瓶内气体压力低于 1Mpa时应停止使用。

5.6 按工艺文件要求实施预热,要保持预热的均匀性,确认达到预热温度后才能施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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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焊接要求

6.1 焊接环境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否则禁止施焊。 6.1.1 风速大于10m/s;相对湿度大于90%; 6.1.2 雨、雪环境;焊件温度低于-20℃。

6.2 焊接环境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焊工的工作环境应有足够的光线。。 6.3 应在引弧板或坡口内引弧,禁止在非焊接部位引弧。应防止地线、电缆线、焊钳与焊件打弧。

6.4 定位缝若存在裂纹必须清除定位焊重焊;如存在气孔、夹渣时应去除气孔、夹渣。

6.5管道的角焊缝根部应保证焊透。

6.6 双面焊需清理焊根,显露出正面打底的焊缝金属,接弧处应保证焊透与熔合。 6.7 每条焊缝应尽可能一次焊完,当中断焊接时,对冷裂纹敏感的焊件应及时采取后热、缓冷措施,重新施焊时,仍需按规定进行预热。

6.8 按焊接工艺卡执行焊接规范,并注意及时调整电流、电压和焊速,以确保焊接质量。

6.9 当焊缝出现大量气孔、裂纹及成型不良时,应立即停止焊接,分析原因,进行修补和调整后

7、焊缝表面的形状尺寸及外观要求:

焊缝内、外表面的外观应符合以下规定。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夹渣、未溶合、未焊透、弧坑和焊瘤等缺陷。焊缝上的溶渣和两侧的飞溅必须清除干净。对接焊缝区应平滑过渡,无突变,角接焊缝区应圆滑过渡到母材。

8、焊后检查

8.1 焊接结束后,焊工应对自己所焊的焊缝正反面进行检查,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焊缝,应作出明显标记,以便进行修补。

8.2自检合格后焊工在规定位置打上焊工钢印代号。 8.3 修补方法按压力管道用材料入厂验收规则进行。 8.4按要求填写施焊记录,按规定进行焊缝标识。 8.5整理设备,清理现场。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级、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视若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的。 10、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级、开除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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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发生两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开除处分。违章作业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或死亡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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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装、大型总装工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者本人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操作安全规程。

4、工作前应先检查工具和及其用具是否完整,经检查后方可进行 工作。 5、装配一定要按装配工艺流程进行装配,对组装前的零部件进行 认真清点和复核。 6、 密封面的研磨一定要注意安全,衣袖要扎紧,大的工件一定要 将工件压紧,方可操作,研磨结束后,一定要注意切断电源。

7、大型产品装配在使用操作叉式升降机,吊车或相类似的设备及 吊钩人员经过培训或专人起吊,起吊都应特别细心,所使用的吊运钢丝绳和吊钩都有足够的强度,以满足吊运的负载要求,并严格地在安全规定之内,工件必须夹牢。

8、对使用的工具和设备要进行维护保养,不完好的工具特别是电 动工具,要具备安全性,损坏的要求及时修理。

9、装配好的产品要整齐堆放,进入试压区。

10、装配结束后,对周围的环境要进行清理,对安全生产,文明生 产负责。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级、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视若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的。 12、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级、开除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发生两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开除处分。违章作业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或死亡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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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使用岗位安全责任制

操作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关资质才可以从事相关危险化学品管理岗位 4、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其它有关行规的规定;

5、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6、相关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相关登记、领用记录,且必须保证其真实性;

7、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采取专人管理、不得随意调岗、换岗或私自找没有相关资质人员带岗,危险化学品库房必须实行三防管理,门必须上锁。

8、相关管理使用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各种信息,并能提供有关化学品的基本知识、防护措施和应急行动等方面的资料。

9、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必须立即上报并开展应急救援,防止扩散或者泄露。 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级、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视若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的。 11、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级、开除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发生两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开除处分。违章作业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或死亡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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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科研人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4、负责上岗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保用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5、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知训练。

6、自觉遵守生产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正确安全的摆放坯料、产品和工具等,保持通道畅通。

7、设计、研究使用的各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器材。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级、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视若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的。 9、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级、开除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发生两次“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给予开除处分。违章作业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或死亡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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