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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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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XX(以下简称公司)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程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突发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已转化为严重影响公司稳定的紧急事件的处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三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存在纷争诉讼;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决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7、其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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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因重大质量事故等无持续经营能力; 3、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4、其他事件 (三)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或的重大变化波及本公司; 2、国际重大事件波及本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4、公司内的各类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5、公司设计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事件。

第三章 突发事件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合法、合规、诚实、信用; (二) 及时、积极; (三) 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第一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求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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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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