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
1.2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8702—988 电离辐射防护规定
GB10434—1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10436—1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10437—19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GB11654—19~GB11666—19
GB18053—2000~GB18083—2000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910—1997 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 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187—19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日本产业医学会的EL(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1997
ACGIH(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Industrial Hygienists) 3 总则
3.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3.2 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止有害因素对工作场所的污染,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因素,亦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3.3 工业企业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认证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当需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配置卫生辅助设施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使之符合卫生要求。 4 选址与总体布局 4.1 选址
4.1.1 工业企业选址需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以及为保
障和促进人群健康需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4.1.2 建设单位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
4.1.3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
4.1.4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4.1.5 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上游建厂,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的近旁。
4.1.6 属于第一、二类开放型同位素放射性工业企业严禁设在市区内。
4.1.7 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必须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按GB11654~GB11666、GB18053~GB18083及其它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4.1.8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等)产生交叉污染。
4.1.9 食品工业和精密电子仪表等工业应设在环境洁净,绿化条件好、水源清洁的区域。 4.2 总体布局 4.2.1 平面布置
4.2.2 竖向布置
若需通过时,必须严格密闭,防止有害气体或蒸汽逸散至室内。 5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5.1 防尘、防毒
5.1.1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有毒作业宜采用低毒原料代替高毒原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高毒原料时,应强化通风排毒措施。
5.1.2 产生粉尘、毒物的工作场所,其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与毒性小的应隔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5.1.3 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采取防尘防毒通风措施控制其扩散,使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要求。
5.1.4 产生粉尘、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5.1.5 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或醇类或醋酸酯类)蒸汽,或数种刺激性气体(三氧化硫及二氧化硫或氟化氢及其盐类等)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除上述有害物质的气体及蒸汽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应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5.1.6 设计部门应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所使用和生产的化学物质及其产生的中间产物和副产品的工艺流程和毒性作用的主要特点,以及有关的卫生防护资料。
5.1.7 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5.1.8 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亦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使工作地点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规定的接触限值的要求。
5.1.9 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相邻工作场所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1996要求后排放;如直接排入大气,应引至屋顶以上3m高处放空。若邻近建筑物高于本车间时,应加高排放口。
3
/h·人的标准规定。
5.2 有害物理因素的控制 5.2.1 防暑
Ⅱ\",或\"Ⅲ\"型。开口部分应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而各翼的纵轴与主导风向呈0~45°夹角。 °~90°夹角,最小也不应小于45°角。
3
3
3
·h的车司不得超过室外温度3℃C;散热量23~116w/m·h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5℃;散热量大于116w/m·h
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7℃;
表1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 22及以下 23 10 9 24 8 25 7 26 6 27 5 28 4 29~32 3 33及以上 2
≥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 ℃。
2
室内气温不应超过28℃。
表2 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 相对湿度(%) 温度(℃) 50 30 60 29 70 28 80 27
μm;不带水雾的气流到达工作地点的风速,轻作业应控制在2~3m/s重作业应控制在4~6m/s ℃。 5.2.2 防寒
≤8℃的月份在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上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出现≤8℃的月份为两个月以下的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
表3 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 劳动强度(分级) Ⅰ Ⅱ Ⅲ Ⅳ 采暖温度(℃) 18~21 16~18 14~16 12~14 注:劳动强度分级方法见附录B。
≥50m),仅要求工作地点及休息地点设局部采暖设施。
表4 冬季辅助用室的温度 辅助用室名称 厕所、盥洗室 气温(℃) 12 2
食堂 办公室、休息室 技术资料室 存衣室 淋浴室 更衣室 18 18~20 20~22 18 25~27 25
℃的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放而受冷空气的侵袭,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 ℃。
5.2.3 防噪声与振动
表5 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日接触噪声时间(h) 8 4 2 1 1/2 1/4 1/8 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卫生限值[dB(A)] 85 88 91 94 97 100 103 表6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地点名称 噪声车间办公室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 会议室 计算机室、精密加工室 卫生限值dB(A) 75 60 不得超过55 60 70 工效限值dB(A) 表7 工作地点脉冲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工作日接触脉冲次数 100 1000 峰值(dB) 140 130 10000 120
2
日接振时间少于4小时可按表8适当放宽。
表8 局部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日接振时间(h) 2~4 ~2 ~1 卫生限值(m/s) 6 8 12 2
超过上述卫生限值应采取减振措施,若采取现有的减振技术后仍不能满足卫生限值的,应对操作者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具。
表9 全身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卫生限值 工作日接触时间(h) dB(A) 8 4 2.5 1.0 0.5 116 120.8 123 127.6 131.1 m/s 0.62 1.1 1.4 2.4 3.6 2表10 辅助用室垂直或水平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接触时间(小时/日) 8 4 2.5 1 0.5 dB(A) 110 114.8 117 121.6 125.1 卫生限值 m/s 0.31 0.53 0.71 1.12 1.8 2工效限值 dB(A) 100 104.8 107 111.6 115.1 m/s 0.098 0.17 0.23 0.37 0.57 2
5.2.4 防非电离辐射(射频辐射)
表11 工作地点微波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波 型 连续波 脉冲波 固定辐射 非固定辐射 平均功率密度(μw/cm) 50 25 500 2日总计量(μw/cm) 400 200 4000 2
工作日接触连续波时间小于8小时可按下述公式计算: Pd=400/t
Pd:容许辐射平均功率密度((μw/cm); t:接触辐射时间(小时)
工作日接触脉冲波时间小于8小时,容许辐射平均的功率密度按下式计算: Pd=20O/t
2
2
,同时需要使用个体防护用具。
—300MHZ)工作地点辐射强度卫生限值不应超过表12的规定:
Z
表12 高频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功率密度 波型 日接触时间(h) mw/cm 8 连续波 4 8 脉冲波 4 0.05 14 0.10 0.025 19 10 0.05 2v/m 14
5.2.5 工频超高压电场的防护
5.2.6 电离辐射防护应按GB8702、GB4792、GB10436等规定执行。 5.2.7 照明 作业场所照明卫生要求,应按GB50034-1992规定执行。 5.3 人工空气调节
5.3.1 工作场所每名工人所占容积小于20m的车间,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的新鲜空气量;如所占容积为20—40m时,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20m的新鲜空气量;所占容积超过40m时允许由门窗渗入的空气来换气。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的新鲜空气量。 5.3.2 封闭式车间 —2002)的 要求。
3
3
3
3
3
3
3
/h。
表13 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频率(MHz) 0.1~3.0 3.0~30 电场强度(v/m) 50 25 磁场强度(A/m) 5 不规定 表14 封闭式车间微小气候计算参数 参数 温度(℃) 风速(m/s) 相对湿度(%) 冬季 20~24 ≤0.2 30~60 夏季 25~28 ≤0.3 40~60 注:过渡季节微小气候计算参数取冬季、夏季插值。 6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浴室、存衣室、盟洗室、洗衣房),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妇女卫生室。
6.1.2 辅助用室应避开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有害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应便于使用。
6.1.3 浴室、盟洗室、厕所的设计计算人数,一般按最大班工人总数的93%计算。存衣室的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在册工人总数计算。
6.1.4 职工食堂、浴室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6.1.5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性质设置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6.2 车间办公室
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且应满足采光、通风、隔声等要求。 6.3 生产卫生室
6.3.1 应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设置浴室、存衣室、盗洗室,其卫生特征分级见表15。虽易经皮肤吸收,但易挥发的有毒物质(如苯等)可按3级确定。
表15 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 卫生特征 1级 极易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剧毒物质(如有毒物质 有机磷、三硝基甲苯、质(如丙烯腈、吡啶、金属冷加工、机械加四乙基铅等) 苯酚等) 工等) 严重污染全身或对皮粉尘 2级 易经皮肤吸收或有恶粉尘,不污染或轻度臭的物质,或高毒物其他毒物 污染身体(如仪表、3级 4级 不接触有害物质或 肤有刺激的粉尘(如碳黑、玻璃棉等) 一般粉尘(棉尘) 处理传染性材料、动其他 物原料(如皮毛等) 高温作业、井下作业 重作业
6.3.2 特征1级、2级的车间应设车间浴室;3级宜在附近或在厂区设置集中浴室;4级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宜由更衣间、浴间和管理司组成。因生产事故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设事故淋浴,并应设置不断水的供水设备。
6.3.3 车间浴室应采取防水、防潮、排水和排气措施,且不宜直接设在办公室的上层或下层。 6.3.4 淋浴器的数量,根据设计计算人数按表16计算。
表16 淋浴器设计数量 车间卫生特征级别 每个淋浴器使用人3~4 数 5~8 9~12 13~24 1 2 3 4
6.3.5 存衣间应配置闭锁式衣柜。车间卫生特征1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应分室存放。工作服室应有良好的通风。车间卫生特征2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分开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存放。存衣室可与休息室合并设置。车间卫生特征4级的存衣室,存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或在车司内适当地点存放工作服。
6.3.6 湿度大的低温重作业如冷库和地下作业等,应设工作服干燥室,对特殊工种应设除尘、消毒室。 6.3.7 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盥洗水龙头的数量根据设计计算人数按表17计算。接触油污的车间,应供给热水。
表17 盥洗水龙头设计数量 车间卫生特征级别 1、2 3、4 每个水龙头的使用人数 20~30 31~40
6.3.8 盥洗设施宜分区集中设置。在厂房内的盥洗设施应做好地面排水,在厂房外的盥洗设施宜设置雨篷并应防冻。
6.3.9 在工作过程中,会沾染病原体或易经皮肤吸收的剧毒物质和污染严重的工作场所必须设专用洗衣房。 6.4 生活用室
6.4.1 生活用室的配置应按照卫生特征分级定位,应与产生有害物质或有特殊要求的车间隔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工人相对集中的地方。
6.4.2 工业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休息室可兼作学习、取暖、进餐之用。女工较多的企业,应在车间附近清洁安静处设置孕妇休息室。
6.4.3 食堂的位置要适中,一般距车间不宜过远,但不能与有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相邻设置,不能受有害因素的影响。食堂内应设洗手、洗碗、热饭设备。厨房的布置应防止生熟食品的交叉污染,并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和防尘、防蝇、防鼠措施。
6.4.4 厕所与工作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污池。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计算进行设计。
6.4.5 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6.4.6 生活卫生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6.5 妇女卫生室
6.5.1 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妇女卫生室,且不得与其他用室合并设置。
6.5.2 妇女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计算。按最大班女工人数为100~200名时,应设一具,大于200名时每增加200名应增设一具。
6.5.3 最大班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7 应急救援
7.1 生产或使用剧毒物质的高风险度工业企业、必须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其使用面积按表18而定。
表18 紧急救援站使用面积 职工人数(人) <300 300~1000 1001~2000 2001~3500 3501~10000 >10000 使用面积(m) ≮20 30~60 60~100 100~120 120~150 ≮ 200 2
7.2 站内采暖、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电器、采光、照明及所需应急救援设施由相应国家标准、规范确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A.1 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A.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A.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A.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工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A.1.4 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的,采用\"应尽量\"。 A.1.5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A.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方法
B.1 采用体力劳动强度指数为分级指标 各级指数值如下:
表B1 劳动强度分级 劳动强度指数 ≤15 ~20 ~25 >25 级别 Ⅰ Ⅱ Ⅲ Ⅳ 轻 中 重 过重
B.2 指数计算方法 I=M·10 I:体力劳动强度指数
M:8小时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kcal/min·m)
按表B1分级标准,8小时工作日内平均散热量(能量消耗)为: Ⅰ级:110kcal/h·per Ⅱ级:170kcal/h·per Ⅲ级:220kcal/h·per Ⅳ级:300kcal/h·per 注:1kal=4.18KJ B.3 能量代谢率测定方法 B.3.1 工时记录表
每天选择受测工种工人1~2名自上班至下班跟随记录其从事各项活动和休息的起止时间,连续(或间断)测定3天,取3天的平均值。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为正式记录。(工时记录表B2):
表B2 劳动工时记录 动作名称 开始时间(h·min) 占用时间(min) 备 注 2
B.3.2 平均能量代谢率(M值)
根据表B2将各种操作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休息为一类。再计算出各项活动与休息在一个工作日内累计占用时间(表B3)。然后分别测定各项活动和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再乘以相应的工作日累计占用时间,最后计算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值。
表B3 能量消耗统计表 平均能量代谢率 劳动项目 (kcal/min·m) a 走路 搬运 清砂 装车 卸车 杂活 休息 合计 1.000 3.400 2.000 2.500 2.000 1.200 0.900 — 2工作日占用工时 (min) b 40 100 60 40 90 30 120 480 能量消耗值 (kcal/m) a×b 40 340 120 100 180 36 108 924 2
B.3.3 为某工种劳动强度指数计算举例。
注:1)平均能量代谢率(M)由表B3、表3的测定结果获得,即 平均能量代谢率(M)(Kcal/min·m)924/480=1.925 &nbs,p; 代入公式:I=M·10
I=1.925×10=19.25(Ⅱ级) 按表B1分级,劳动强度为Ⅰ级 B.3.4 各劳动项目的能量代谢率(M)的测定
采用计算法,即用肺通气量计,在操作者从事该项操作5分钟后,给受试者戴上肺通气量计的采气口罩(务要严紧保证不漏气),启动开关采集操作时呼出气,一般可采气2~5分钟,关闭采气开关记录肺通气量,再根据计算公式计算能代谢率。每项操作要采测5~10个样品(5个样品最好在不同人身上完成,如受条件所限也可在同一人身上重复多次)取平均值(按B4记录表要求操作)。
表B4 能量代谢测定记录表 工种 操作项目名称 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高 cm 体重 Kg 体表面积 cm 肺通气量 L/min 标准状态气体量 L/min 每平方米、每分钟肺通气量(x) L/min·m 能量代谢率(Ye) kcal/min·m 代入公式: logYe=0.0945x-0.53794 (1) log(13.26-Ye)=1.18-0.0125x (2) 2222
x:肺通气量(L/min·m) Ye:能量代谢率(kcal/min·m) 肺通气量为3.0~7.3L/min·m时采用公式(1) 肺通气量为8.0~30.9L/min·m时采用公式(2) 肺通气量为7.4~7.9采用公式(1)+(2)的平均值。 体表面积(m)=0.061×身高(cm)+0.0128×体重(kg) - 0.1529 22222
根据例表B4计算出的Ye值,按B5表归纳,计算各单项操作(包括休息)平均能量代谢率(kcal/min·m),再将其纳入B3表中参加进一步计算。
例表B5 单项操作平均能量代谢率统计率 操作名称 样品号 搬运 1 2 3 · · · 10 平均 清砂 卸车 装车 走路 休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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