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名称 质量健康 安全环保 编 码 QHSE-01-11-01 版本号 2011-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公司名称 批 准 人 批准依据 发布范围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1 目的
规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包方及承包商的HSE行为。 2 适用范围
总公司及各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3.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制度》,QHSE-01,2011,总公司。
3.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办法》,QHSE-01-11,2011,总公司。 4 承包商HSE管理要求 4.1 评价项目风险
4.1.1 发包方应对项目实施风险评价及危害辨识。
4.1.2 发包方应依据项目风险等级和特点,确定承包商应具备的资质、经验、业绩和管理水平;确定承包商管理的模式、标准、内容和程度等。
4.1.3 对风险较高的项目,发包方应制定或审批关键环节HSE管理规定和程序。 4.2 确定承包商
4.2.1 在承包商参加项目投标之前,应进行资格预审,选出适合的若干承包商。发包方应保存承包商以往的HSE业绩记录及审核评价结果,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之一。
4.2.2 依据承包商以往的HSE业绩记录和预审问卷结果,确定通过预审的承包商名单,必要时可对承包商实地考察。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1 页 共 39 页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纪检组长、QHSE主管领导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内控制度体系文件管理办法(CG-20-01) 普发 海油总风险办﹝2011﹞688号 2011年9月30日 2011年10月1日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4.2.3 承包商资格预审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
a) 承包商HSE承诺、、目标和管理机构设置等;
b) 相关资质、人员培训、HSE管理程序、使用的HSE标准和对分包商的管
理要求等;
c) 风险评价和危害辨识情况;职业病、危险品使用、个人防护、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d) 建立人员操作和设备维护手册、作业指导书等情况;
e) 运行控制和绩效考核的内容、标准、激励机制、绩效记录情况; f) 事故和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HSE方面受到的处罚和奖励情况; g) HSE审核和检查的标准、内容、时限、方式和整改情况等; h) 其他应说明的HSE事项。
4.2.4 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承包商才能参加项目投标。
4.2.5 对于简单且风险较低的项目,发包方可依据情况简化预审内容。 4.2.6 发包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HSE要求,并把已知风险告知承包商。招标文件中的主要HSE内容应包括:
a) 发包方的HSE理念、和目标;
b) 需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发包方管理要求; c) 对项目存在的HSE风险说明;
d) 承包商应具备的管理体系、程序及规定;
e) 双方工作界面、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应急协调要求等; f) 承包商在培训方面应符合的要求;
g) 要求承包商提供制定项目HSE计划的大纲,大纲应说明承包商HSE计划
的主要内容、风险控制措施等; h) 发包方的其他要求。
4.2.7 发包方应在评标前制定HSE评标标准。
4.2.8 评标时,依据承包商提交的标书及HSE管理文件等,评价承包商风险控制能力。发包方应与承包商充分交流意见,澄清相关问题,必要时可实地考察。 4.2.9 HSE评标结果应作为确定承包商的重要要素之一。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包括HSE协议或条款。具体内容见附件“承包合同健康安全环保条款指南”。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2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4.3 项目实施准备
4.3.1 为了使双方在项目实施前明确HSE工作内容,双方的管理人员应召开澄清会。HSE澄清会的具体内容取决于项目风险等级,澄清会包含的主要内容有:
a) 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及采取措施; b) 评价参与危险作业人员的能力; c) 确认各项HSE工作的目标;
d) 澄清双方在管理规定、作业程序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消除矛盾。如使用
发包方的HSE体系或程序,发包方应向承包商提供体系和程序文件,讲解和指导;
e) 确认HSE会议、检查及审核制度,明确HSE工作范围及进度; f) 明确双方在应急过程中的协调方式,需要使用的外部应急资源; g) 明确双方对于分包商的管理要求; h) 明确项目实施前的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 i) 明确事故汇报和调查的程序;
j) 澄清发包方建立的HSE绩效奖惩规定; k) 其他需要澄清的内容。
4.3.2 项目实施前,发包方应对承包商制定的HSE计划审核。项目HSE计划的主要内容包含:
a) 管理层的HSE承诺、及目标;
b) 各级HSE管理人员的设置及职责、分包商管理规定、与相关方的沟通渠
道、HSE培训程序、资源配备、文件控制、HSE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c) 危险辨识及控制程序、危险品及危险作业控制程序、个人防护用品的配
备使用及培训规定等;
d) 各种操作程序、工作许可程序、应急响应程序、设备的HSE检查程序、
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程序、安全运输程序等;
e) HSE运行控制的方法、承包商内部激励机制的建立、HSE绩效信息的收
集分析及反馈、事故的报告处理及统计等;
f) 双方对项目的HSE管理、人员的HSE行为、分包商管理、职业健康及环
境保护、培训等内容审核及检查的计划。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3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4.3.3 HSE计划确定后,双方所有相关人员应熟悉和掌握HSE计划内容。 4.3.4 在项目实施前,发包方应对承包商进行一次HSE审核及现场检查,确认承包商已依照项目的HSE计划及发包方要求完成了准备工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内容,承包商应及时整改。 4.4 项目实施
4.4.1 为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效执行项目的HSE计划,双方在项目实施阶段应依照职责划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a) 承包商对HSE承诺的履行;
b) 各项HSE制度、规定及合同中HSE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c) 对使用的设施设备状况、人员行为等有效的监督检查; d) 承包商定期召开HSE会议,总结及部署HSE工作; e) 依照HSE计划的要求完成培训内容;
f) 承包商保持应急计划的有效性,按计划举行或参加演习; g) 依照HSE计划要求实施事故及未遂事件的报告、调查及整改; h) 项目需要的其他检查内容。
4.4.2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如果HSE计划确需修改,应在双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修改,履行审查、批准程序。
4.4.3 双方依照计划实施HSE审核,评价合同条款及HSE计划的执行情况。 4.4.4 双方的监督检查工作应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承包商应始终保持良好的HSE管理水平,直到全部工作完成。 4.5 项目HSE绩效总结
4.5.1 项目完成后,发包方应对承包商的HSE绩效总结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反馈给承包商。评价报告的内容包括承包商执行HSE计划及合同条款的情况,对承包商提出的改进意见。评价报告也是今后选择承包商的依据之一。 4.5.2 依据承包商HSE绩效评价结果,结算项目费用。 5 附则
本细则由总公司风险管理办公室组织解释。
【正文结束】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4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附件1:承包合同健康安全环保条款指南
附件2: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FPSO不同租赁模式下HSE条款指南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5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附件1:
承包合同健康安全环保条款指南
项目发包方及承包商在项目实施前应签订HSE协议或在合同中包含HSE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反条款后应承担的责任。本指南分为两个部分:通用条款和专项条款。
通用条款是对项目HSE管理方面的一般要求。专项条款是针对项目特点提出的具体HSE要求,指出双方需要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
在实际制定条款时,应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对本指南的内容进行选择、细化或增加,使条款内容与承包项目的风险大小、HSE特点相适应,起到分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效降低风险的作用。
一、通用条款
1.双方应遵守项目所在国家和地方的HSE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
2.双方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制定HSE条款。
3.HSE协议应与承包合同同时签订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HSE协议的期限应与项目承包合同的期限一致。如果变更承包合同的期限,也应同步变更HSE协议的期限。
4. 双方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查找事故隐患并采取治理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专项条款
1.条款应明确双方的HSE管理责任、工作界面和应设立的HSE管理机构。 2.承包单位应取得相关执照、资格证书和许可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人员资格证书;相关岗位应按照要求持证上岗。承包商使用的设备应具有有效的证书和检验报告。
3.双方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承包商应定期召开HSE会议并向发包方通报会议情况。
4.承包商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确保员工具有满足项目要求的技能及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6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资质。
5.承包商应综合考虑本单位HSE管理制度和发包方提出的要求,针对项目内容制定HSE计划。发包方有责任对承包商制定的HSE计划进行指导及审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应对HSE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条款应明确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的责任方,特别是特殊或专用防护用品。 7.条款应明确在项目各阶段HSE资金投入的责任方;条款应明确作业人员工伤保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与HSE有关的投保责任。
8.条款应明确承包商变更HSE标准、管理程序和HSE计划等内容的条件和应遵守的程序。
9.条款应明确双方对分包商的管理责任。
10.项目中使用的材料、工具、设备、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等应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满足合同要求。承包商应做好设备维护,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对于租用的工具及设备,应明确提供方和使用方的安全责任。
11.双方有责任对项目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将辨识和评价的结果告知对方。对于辨识出的风险,应明确制定和实施防范措施的责任方。发包方应对承包商风险辨识结果和控制措施进行审查和批准,并监督执行。
12. 对于风险较大的作业,例如:进入受限空间、高温高压、吊装起重、拖航、绞车作业、危险品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联合作业和交叉作业等,双方应严格执行技术交底、指挥组织和工作许可等规定。
13.在项目实施的各阶段,发包方有权检查承包商的人员、设备和场地。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承包商应组织整改整改。发现承包商严重违反条款规定或存在严重HSE隐患时,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可解除合同。
14.承包商应按计划进行现场HSE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消除。对于单方面无法消除的重大隐患,应及时通报发包方。
15.承包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评价、认证和检验机构。
16.承包商在发包方管理的场地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时,应遵守发包方的管理要求。必要时,承包商应向发包方提出需要的配合及安全保证条件。
17.条款应明确双方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责任。双方应按照法律、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7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法规、规章、标准、HSE管理制度和项目HSE计划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置。承包商应按照项目HSE计划的要求,实施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发包方应提供相应的支持。
18.承包商应辨识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计划。应急计划中,应明确双方的职责划分、协作配合机制、各自的决策权限和应急演习等内容。承包商制定的应急计划应经过发包方审查和批准。
19.发生事故时,承包商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按照应急计划的要求报告发包方。双方有责任按照应急计划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指挥权限,迅速、协同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20.承包商应及时向发包方报送事故统计数据和分析结果。发包方认为有必要时,有权组织事故调查。
21.在项目结算时,应考虑对承包商HSE绩效考核的结果。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8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附件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FPSO不同租赁模式下HSE条款指南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明确FPSO在不同租赁模式下健康安全环保(下称“HSE”)的管理责任,规范出租方及承租方(下称“双方”)的HSE行为、分清双方职责,降低事故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FPSO租赁过程中的HSE管理。租赁可分为干租、湿租、半干租。
1.3 本指南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基本要求
2.1 双方应在FPSO租赁实施前签订HSE协议或在合同中包含HSE条款(下称HSE条款),明确双方HSE的管理责任。
2.2 双方应遵循互利互惠、平等协商的原则制定HSE条款。
2.3 HSE条款应与FPSO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HSE条款期限应与FPSO租赁合同一致。如果租赁合同因故变更期限,条款也应做相同的变更 。
2.4 双方在制定FPSO租赁合同时,应根据实际租赁模式的工作范围和作业特点,依据本文的基本要求,遵循条款指南的基本要素,并借鉴干租、湿租和半干租三种模式下的条款实例,通过选择增减、细化完成有针对性的FPSO租赁HSE条款。
第三章 条款指南
3.1 HSE管理理念
条款应明确所应贯彻的HSE管理理念及(国际通用的或双方认可的)及应遵守良好的行业惯例。 3.2 法律、法规
条款应明确双方应遵守FPSO服役所在国和属地的HSE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的标准。遵守FPSO所有适用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规范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9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和行业准则。 3.3 HSE组织机构
条款应明确双方各自的HSE组织机构、各级HSE管理人员的设置及职责,明确双方现场管理代表的职责权限。 3.4 管理体系
条款应明确FPSO作业活动HSE管理体系、安全手册的建立及安全计划的组织实施的责任方,以维持FPSO上严明的纪律和安全,维护作业的安全,防止海洋污染和其它突发的事故。 3.5 环境保护
条款应明确双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海洋、周边环境等),关注环境保护问题,履行有关防止环境损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照被认可的行业惯例,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消除来自作业活动的有害物质,防止环境污染,确保作业人员及分包商人员了解、理解、依照执行有关环保。 明确FPSO上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置的责任方及管理要求。 3.6 溢油处理
条款应明确FPSO发生溢油时的抢险组织、清污回收、费用承担及法律责任,明确需要对方提供的配合及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船舶、飞机等)。 3.7 危险品管理
条款应明确FPSO上使用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危险品)的管理责任方及管理要求,明确需要对方提供的配合及安全保证条件。
3.8 职业病防治
条款应明确FPSO上职业危害(包括但不限于噪音、振动、放射性物质)检测、评价、申报、防治的责任方,确保有适当的防治手段以防止职业危害对人员的伤害。
3.9 人员健康体检
条款应明确人员健康体检组织、实施及费用的责任方,规定人员出海作业前须取得指定医疗机构颁发的健康证明,保证所有在FPSO上的作业人员身体状况适合所从事的工作,不会危害他人健康。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10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3.10 事故管理
条款应明确FPSO上对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机械事故、火灾、爆炸、碰撞、搁浅、人身伤亡等)管理的责任方、管理要求及报告责任,责任方应采取一切措施、办法妥善处理事故,同时及时通知对方。明确对方在得到消息时提供必要支持的责任。 3.11 事故调查
条款应明确事故调查及处理的责任方,对事故的调查及处理有明确的要求,明确对方参与事故调查的责任。 3.12 设施完整性
条款应明确FPSO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的责任方,责任方应持续地为FPSO提供所有的维护、大修、更换及修理服务,维护FPSO使之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一旦FPSO发生磨损、破裂或检验单位提出要求,责任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或修复FPSO,使FPSO正常运转,以保证FPSO设施完整性。 3.13 证书有效性
条款应明确FPSO入级并维持船级的责任方,责任方应维持所有消防、安全、无线电通信、防污染、逃生及其它相关的证书有效(包括一切按相关法律及规定要求定期检验的与海上作业及FPSO有关的所有执照和许可)。责任方应执行船级社要求,对FPSO进行周期检查、特殊检查和其它检查, 并及时向对方提交所有的检查报告和有关证书的副本。 3.14 工作许可
条款应明确FPSO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热工、冷工、进入空间、信号旁通/隔离等)工作许可的审核、批准和监督执行方。 3.15 劳保用品
条款应明确FPSO上作业活动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的责任方,明确对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要求。 3.16 应急管理
条款应明确在FPSO上应急(包括但不限于火灾、人员落水、逃生、弃船、直升飞机坠毁等)组织和管理的责任方,明确需要使用的第三方应急资源,规定应急演习的频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11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3.17 分包商管理
条款应明确FPSO 责任方对分包商的管理责任,明确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评价、认证和维修机构,明确对方有权出席HSE管理责任方和任何分包商之间关于处理技术和进度事宜的会议,并有权要求召集这种会议。HSE管理责任方不得转让本合同应有的权利和义务,除非有经过双方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文件,任何的口头协商和协定均不能免除应负的HSE责任。 3.18 变更管理
条款应明确变更(包括但不限于FPSO船体结构的改变,增加或拆除FPSO上的设备设施等)管理应遵守的审批程序,明确双方的责权和职责义务范围。规定必须对变更内容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审核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对没有安全保证或风险大的变更,或将会危及FPSO(或船员)的变更,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停止变更。 3.19 风险控制
条款应明确FPSO作业活动中危险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防范措施制定、审批并监督执行的责任方。对于风险较大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洗舱、进入受限空间、高温高压、吊装起重、拖航、卷扬机操作、危险品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多工种联合作业)双方应严格执行安全及技术要求、组织指挥、工作许可等管理程序。 3.20 HSE检查
条款应明确FPSO租赁期间对FPSO上的人员、设备、场地等进行检查或审核的责任方,明确审核及检查的标准、内容、时限、方式及整改等。责任方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整改,有严重HSE隐患或严重违反HSE条款规定时,有权要求停工。
3.21 员工培训
条款中应明确为员工提供必要培训的责任方,确保员工具有满足FPSO安全操作要求的技能及资质,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相关岗位应按照要求持证上岗。 3.22 设备工具
条款应明确FPSO上设备、工具、材料等管理及维护的责任方,确保设备、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12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工具、材料处于安全使用状态。 3.23 人员跟踪管理
条款应明确对登FPSO人员跟踪和管理的责任方及要求,明确审批手续。 3.24 登机安全
条款应明确人员乘坐直升机往返FPSO安全教育的责任方及管理要求。 3.25 交通运输
条款应明确海、陆、空交通运输组织、协调的责任方及管理要求。 3.26 保安
条款应明确FPSO的保安(包括但不限于守护船守护,酒精、麻醉品及其它兴奋剂携带及服用等)制定、审核、批准、执行的责任方。 3.27 沟通协商
条款应明确双方之间及与相关方的沟通渠道,明确联合HSE会议的频次,通报会议、文件等要求。 3.28 安全资金
条款应明确FPSO上安全设备购置、配置、法定检验、取证的责任方和费用承担方。应明确员工工伤保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交通险及与HSE有关保险的责任方和费用承担方。 3.29 相互免责
条款应明确:双方在履行义务和职责中(不包括故意或过失行为)发生事故或事件,造成对方所属财产损失、相关人员疾病或伤亡,由双方各自承担,不追究对方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4.1 本指南下列用语定义:
4.1.1 FPSO:指在海上从事原油生产、储存作业的系统或装置。本指南同时适用于不包含生产处理装置的浮式储油系统或装置(FSU或FSO)。 4.1.2 出租方:指FPSO财产拥有权的一方。
4.1.3 承租方:指通过租赁合同从出租方获得FPSO使用或(和)管理权的一方。 4.1.4 船级社:FPSO的检验、入级机构[包括美国船级社(ABS)、法国船级社(BV)、中国船级社(CCS)、挪威船级社(DNV)、英国劳氏船级社(Lloyd,s)等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13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机构]。
4.1.5 船东代表:出租方派出的负责与承租方沟通,进行FPSO资产管理的人员。 4.1.6 湿租:指“FPSO+人员+操作维修管理服务”模式,即出租方提供FPSO和相关人员,并全权负责FPSO操作、维护、HSE管理一体化服务的合同模式。 4.1.7 干租:出租方只出租FPSO,不配备相关人员,由承租方单方面负责FPSO操作、维护、HSE管理的合同模式。
4.1.8 半干租:指“FPSO+操作人员”模式,即出租方提供FPSO和操作层人员,在承租方管理层人员的组织、指挥下接受工作指令,完成FPSO操作、维护等工作的合同模式。
附件2-1:FPSO湿租租赁模式下健康安全环保条款示例; 附件2-2:FPSO干租租赁模式下健康安全环保条款示例; 附件2-3:FPSO半干租租赁模式下健康安全环保条款示例。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14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附件2-1:
FPSO湿租租赁模式下健康安全环保条款
第一条
操作、维护和管理
1.1 在租赁期内,FPSO应为出租方所拥有并在各方面受控于出租方,出租方负责FPSO的操作、维护和管理;按良好、谨慎的操作者的要求,持续地为FPSO提供所有的维护、大修、更换及修理服务;维护FPSO使之达到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要求以及一切对FPSO及船员的要求。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出租方承担FPSO的HSE责任。
1.2 出租方应根据国际航运商会法、有关油轮和终端的国际安全指南(最新版)在所有时间对FPSO实施作业和维护,包括提供动力供应、处理、加载和产品密封传输,一旦FPSO发生磨损或破裂或应船级社要求采取措施维护或修复FPSO,出租方必须采取措施,使FPSO能正常运作,以免造成对人员的伤害和财产或国家利益的损害。出租方须遵从承租方的有关安全、防止损失、环保、健康的和由承租方发出的适用于履行服务的一切其它程序、指导或指令。出租方对FPSO安全性、可用性、完好性、质量保证负责。
第二条
工作范围
出租方应完成合约中列明的所有工作以及其它为展开和完成工作所必要的服务或工作,不仅包括合同规定的工作,而且包括出租方为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引出的其它合理的工作和服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职责。
第三条
相互免责
在履行义务和职责中发生事故或事件,及发生事故或事件造成出租方所属财产损失、人员(包括雇员、代理或其他第三方人员)疾病或伤亡,由出租方负责,不追究承租方的责任;发生事故或事件造成承租方所属财产损失、人员(包括雇员、代理或其他第三方人员)疾病或伤亡,由承租方负责,不追究出租方的责任。
第四条
变更管理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15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4.1 承租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就如下事项向出租方发出合理变更:增加或减少工作范围内规定的工作量;改变任何一部分工作的性质、质量、类别及性能;调整关键日期。
4.2 出租方对任何来自第三方的要求,没有义务去认可或按此去实施,除非这些传达或要求是由承租方发出的。
4.3 出租方对工作变更内容及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双方共同审核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在安全保证的前提下实施;对没有安全保证或风险大的工作变更,或将会危及FPSO和/或船员的工作变更,出租方有权决定放弃承租方的要求。 4.4 出租方接受承租方发出的合理工作变更,除非工作变更另有明显规定,变更不影响双方的权利或义务。
4.5 承租方和出租方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变更程序。
第五条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出租方有责任维持FPSO上严明的纪律和安全,有适当的安全管理手段以防止造成对海洋污染和其他突发的事故,出租方在遵守承租方认可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执行并维持一套安全管理体系,该体系符合有关油轮和终端的、适用船级国、国家和地方、国际航运商会法、国际海事组织、船级社的一切法律、法规、规则、指南(最新版),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有关职业健康和安全、运输和危险品处理、环保。
第六条 船级维护
出租方必须确保FPSO入级并维持等级,维持所有消防、安全、无线电通信、防污染、逃生及其它相关的证书有效(包括一切按相关法律及规定要求定期重审的与海上作业及FPSO有关的所有执照和许可)。执行船级社要求的、对FPSO的周期检查、特殊检查和其它检查, 并及时向承租方提交所有的检查报告和有关证书的副本。
第七条
溢油处理
7.1 当FPSO漏油或排卸油,并由此引起或有可能引起污染,或当有漏油或排卸油的威胁,承租方在通知了出租方或现场管理代表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判断,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16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可以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去防止或最低限度减轻此类污染或排除污染可能,除非出租方已迅速采取了同样的措施。承租方应告知出租方打算采取哪些措施和将取得的结果。承租方所采取的上述任何措施将视同是由出租方授权作为出租方代理。在承租方船只、飞机、溢油抢险器械的协助下,出租方承担其责任管辖范围内FPSO溢油抢险、清污回收、费用和责任。
7.2 如果出租方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上述措施应中断实施,出租方应据此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无权继续进行上述措施,则出租方承担所有责任后果,不承担承租方单方面采取行动所发生的费用。如果任何如此的漏、排油或漏排油的威胁发生是由承租方方面原因造成的,则由承租方承担费用和责任。出租方积极配合承租方进行油田或FPSO溢油抢险、清污回收工作。
7.3 根据1992年颁布的民事责任公约或国际基金公约规定的溢油例外事件,出租方能援用前述公约说明该漏、排油或潜在威胁是例外使其免于责任的,则按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处理。
7.4 外来船、或设备设施(自有的、或租赁)所造成的任何污染(包括放射物引起污染)、污染物排放或溢出,双方积极配合进行抢险、清污回收工作,费用和责任由责任管辖权方承担。
第
环境保护
8.1 双方须关注海洋环境保护问题,履行有关防止环境损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照被认可的工业惯例,最大限度地降低来自作业的有害物质,并确保各方人员及分包商人员了解、理解、依照执行承租方有关环保。 8.2 各方承担各自因不能履行或违反有关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止损失、环保、运输和危险品处理、程序、指导或指令引起的环境损害、人员伤亡的责任。 8.3 出租方负责生产、生活污水的处理、监测和定期化验,确保合格排放;承租方负责提供有效的、充足的原油和生产水处理所需化学药剂。
第九条
废物管理
根据承租方的废物管理计划,对在服务履行期间产生的所有危险的或非危险的废物,各方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垃圾废物,各自负责收集、包装、做标签、处理和安置工作,由承租方拖轮运送到陆地处理。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17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第十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10.1 双方对其在任何阶段打算在FPSO上使用的一切化学品和其他产品,应以一种被接受的格式,向对方提供一份完全的物料安全数据表(MSDS)。此外,每当有新产品提供或现存数据被修改过或必要时,须提供最新的物料安全数据表。 10.2 双方同意并遵守FPSO上不准装载放射性材料、武器、爆炸品、有毒有害物质和其它被法律或依法禁运的物质。违反该款规定,被运送这些货物所引起的FPSO的罚款、索赔、损害及维修这些损害所占用的时间、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十一条 保险
11.1 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应与承租方认可的有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以某一形式有选择地投保,险种包括:劳工补偿及职业疾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商业一般责任险;货物一切险;车辆责任险;物质损坏险;船只壳体与机械险;战争险和海事保赔险;飞机责任险;建造、拖航、海上安装险等。
11.2 出租方应承担所有有关FPSO和服务的风险和责任,出租方应以其单独责任负责有关保险的所有的保险费、要求、召集、索赔,并承担其所购保险的所有免赔额。
11.3 出租方应在所有时间负责其工作人员、分包商人员、或可能受影响的第三方人员的安全。合同中所有适用的保险和赔偿规定必须确保在整个合同执行过程中,包括在人员参加的任何培训期间有效。
第十二条 培训
12.1 出租方应根据《1978关于海员培训、认证及值班规定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或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厂商的建议,对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 12.2 出租方从事海上作业的人员须通过有关海上作业和油轮防火或海上逃生的适当培训,此外,从事处理原油处理工作的人员或救火队成员须参加过高级海上消防培训,包括必要的补习班。
12.3 出租方应保证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涵盖FPSO操作、处理和维护所有方面的安全培训程序。
12.4 出租方应确保所有在FPSO上工作的人员能胜任其工作,依照FPSO服役所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18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在国和地方的HSE有关规定持有效的证书。
12.5 人员出海作业前须向承租方提供参加过承租方承认的此类培训班的文件性证明(包括不限于油轮证、五小证和健康证)。
第十三条 体检
13.1 出租方人员应到事先经承租方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体检,人员出海作业前须向承租方出示事先经承租方批准的医疗机构颁发的健康证。出租方所有与体检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门费用、化验费用、药费、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薪水和间接费用。相关费用应由承租方(或出租方)承担。
13.2 双方理解、同意并保证所有在FPSO上的各方人员身体状况适合其所担任的工作,没有有碍他们履行工作的疾病或不适,不会危害他人健康,任何人一经承租方批准的医疗机构确定为在身体上或精神上不能胜任或不适宜工作,均不允许在FPSO工作。
第十四条 分包商管理
14.1 承租方有权出席出租方和任何分包商之间处理技术和进度事宜的会议并有权要求召集这种会议。
14.2 尽管有分包合同,出租方未经承租方事先书面批准不得转让本合同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有权自行决定不予批准。
14.3 除非有经双方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文件,任何与承租方的口头协商和协定不能使出租方免除其应负的安全、健康、防止损失、环保的责任。
14.4 出租方不得使用不符合FPSO服役所在国和地方规定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
第十五条 意外事项
一旦发生下列意外事项,出租方负责采取一切措施、办法去妥善解决,以保证出租方最大限度履行合同义务,并立即以书面通知承租方,包括但不限于:
1) FPSO卷入的任何事故;
2) 保险人、船级社或有资格的权威机构的要求和建议;
3) 任何扣留FPSO,实施或企图实施留置FPSO或其保险额或利润,或任何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19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损失或没收、查封、官方征用(为所有权或者租金)扣留FPSO; 4) 有关FPSO引起的任何重要灾祸、人身伤害;
5) 为挽救FPSO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留置所给予的协助;
6) 基于FPSO侵犯任何知识产权,为索赔而对出租方所采取的行为。
第十六条 雇员保护
双方同意在合同期间内保护对方每个成员(包括雇员、代理或第三方人员)免受由于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索赔、损失、损害、要求、诉讼、判决和各类责任(包括所有的诉讼费、出庭费及合理的律师代理费)。
第十七条 工具和设备
出租方应保证在FPSO上使用的工具和设备都在其使用范围内使用,在安全、合理、可靠的条件下进行维护保养、维修、测试和检验,并适当标记。
第十 起重设备和搬运装置
出租方应编制并执行相应的吊物与被吊物的检验和更换方案,通过年度荷载试验和标注不同颜色、号码或钢印标明其安全状态。试验负荷和检验检测程序必须以国际公认的标准为基础。装置一旦检查出有缺陷或损坏,必须立即从FPSO上移除。
第十九条 个人防护用品
19.1 出租方应供给并补充供应其管辖范围内船员(包括雇员、到FPSO参观的人员、代理或第三方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这些物品须严格依据承租方的标准提供,保养良好并可在必要时更换,包括但不限于:
a) 防火工作服; b) 钢趾安全靴; c) 安全帽; d) 工作手套; e) 耳罩或耳塞; f) 安全眼镜或护目镜 。
19.2 对某些特殊作业,出租方应提供适用于该工作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但不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20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限于:
a) 隔热服; b) 绝缘鞋; c) 绝缘手套; d) 安全绳; e) 安全带; f) 工作背心; g) 救生衣;
h) 任何其他适当的安全装置和材料。
19.3 如果出租方不能供应或更换这些物品,承租方保留供应的权力,并在文件规定的这些物品成本加上15%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应急、消防和逃生演习
20.1 出租方应实行应急演习制度,演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火灾、人员落水、逃生等。FPSO经理负责制定FPSO演习计划,并事先通知承租方海上设施经理; 20.2 在FPSO的所有各方人员要接受FPSO上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应急演习活动。
20.3 出租方确保至少每月举行两次应急演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弃船、人员落水、直升飞机坠毁等的应急反应训练。
20.4 所有在FPSO上的人员都必须参加演习,事先获得承租方海上设施经理或者FPSO经理特殊批准的人员除外;
20.5 演习完毕,FPSO经理负责对员工在应急状况下的反应和演习效果进行评价,以识别演习过程的不足项、改进项和整改项。
第二十一条 人员跟踪管理
21.1 出租方应对FPSO人员进行跟踪管理,上下FPSO人员都要进行登记。出租方应保证所有在FPSO上的人员都已指定房间和救生艇,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 21.2 出租方应按国际标准或相关的规定在FPSO的中控室和其他紧急集合点的适当位置张贴应急部署表和FPSO上人员名单。
21.3 集合点应配置T卡箱,以放置标有人员姓名、房间号、救生艇号的T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21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T卡箱的布置、安放应方便人员取放T卡。
第二十二条 安全须知
22.1 承租方将负责提供直升机机场的安全须知和安全教育录像。人员从海上FPSO返回登机前,出租方应负责对所有登机人员进行同样的安全教育,包括观看安全教育录像片等。
22.2 人员到达FPSO之后应立即登记,出租方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观看FPSO现有安全和应急程序的油田安全教育片。内容应包括设施上的安全警报和安全设备。对于第一次达到FPSO上的人员,出租方要安排专人带其熟悉FPSO现场。
第二十三条 安全人员
23.1 出租方应在海上FPSO任命专职的安全监督,负责管理和控制FPSO上所有工作许可和登临FPSO许可,确认所有工作的安全准备和监督FPSO上的安全。 23.2 负责整个FPSO的安全管理和贯彻执行良好的安全工作惯例。确保所有作业都是以安全的方式进行,并确保所有分包商安全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作许可
FPSO上进行的任何非常规作业,出租方应严格执行经承租方认可的HSE程序文件“工作许可”,包括但不限于:
1) 热工作业许可证; 2) 冷工作业许可证; 3) 进入空间作业许可证;
4) 信号旁通/隔离安全系统作业许可证;
5) 在HSE程序“工作许可”中规定的其他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值守船
FPSO周围应至少有一艘专用的24小时待命的值守船。值守船的要求和操作应遵守SOLAS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HSE程序文件对值守船的要求。作业期内,承租方负责提供满足要求的值守船,保证值守距离不超过5海里。
第二十六条 隐患报告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22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26.1 出租方应贯彻执行HSE程序:“隐患识别和报告”,任何人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FPSO安全监督报告并提交隐患报告。安全隐患报告应描述隐患类别、风险后果、以及推荐的整改措施。
26.2 FPSO经理应对所有提交的安全隐患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并抄送给出租方陆地的健康安全环保部做进一步的审批,以便采取行动。此外,HSE程序“隐患识别和报告”应保护隐患提交人员的利益,保证其不遭受任何关于他本人的不利行为。
26.3 出租方应保证对所有提交上来的隐患报告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批,对已确认的安全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同时,将有整改措施描述和注释的隐患报告复印件反馈给隐患报告提交人。对不需要整改的隐患报告,也必须反馈给提交人,在反馈给隐患报告提交人时应详细说明不需要整改的理由;
26.4 FPSO经理应向承租方海上设施经理提交所有隐患报告的复印件,包括最初的由隐患报告人提交的安全隐患报告和经出租方审批后重新签发的包括整改措施在内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 FPSO保安
27.1 出租方应保证FPSO员工、分包商人员、参观者及其他人员在作业期任何时间不得在FPSO上吸食含有酒精、兴奋剂的饮料、食物、药品,一经发现,出租方应立即将此人从FPSO开除;
27.2 承租方保留要求出租方在登机前检查所有倒班人员的行李,搜查酒精、麻醉品及其他兴奋剂的权利。如果承租方怀疑某些员工可能受到酒精或者药物的影响,承租方可根据其判断,要求出租方对其员工进行随机的血液化验或药物试验。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禁止不遵守该规定的人员继续在FPSO上工作。
第二十 系统升级与改造
28.1 作业期内,没有承租方书面批准,出租方不得对FPSO做任何升级或改造。 28.2 因油田产量发生重大变化等承租方的原因需对FPSO进行升级或改造时,承租方承担升级和改造费用,升级和改造期间适用日费。
28.3 在得到承租方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出租方应制订详细的系统升级或改造方案,包括: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23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1) FPSO升级或改造的设计图及设计计算书; 2) FPSO升级或改造各阶段的详细的工作程序; 3) 升级或改造需要的安全检查表;
4) 升级或改造中需要执行和签署的工作许可; 5) 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6) 必要的隔离和锁定;
7) 详细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包括计划的关断时间; 8) 升级或改造的质量计划; 9) 其他的相关内容。
28.4 出租方应在预计开工前两个月将设计方案提交承租方审批,如果FPSO升级或改造可能影响船级时,该升级或改造的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应得到船级社的书面批准。
第二十九条 人员
29.1 出租方应维持经验丰富、技能娴熟,并取得相关证书的操作和维护队伍,包括但不限于FPSO经理、安全监督、生产监督、维修监督、海事监督、报务员、吊车司机、化验员和其他必要人员。
29.2 关键人员变更时,出租方应至少提前30天通知承租方。出租方的关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 作业公司经理; 2) 生产经理; 3) 行政经理; 4) 控制经理; 5) FPSO经理; 6) 安全监督; 7) 生产监督; 8) 维修监督; 9) 海事监督。
29.3 出租方应明确操作和维护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限。FPSO员工应在FPSO拖航前至少90天在船厂参与FPSO的调试。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24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29.4 如果承租方有理由认为出租方的作业人员和/或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及专业操守不胜任或服务不能令人满意,有权要求出租方撤换、委派。出租方应保证在承租方提出替换要求后15个工作日(或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合理期限)内替换人员到达岗位并正常工作,因人员变动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现场管理职责权限
30.1 出租方应任命一位FPSO经理作为出租方现场管理负责人,指挥、协调和管理FPSO的所有事务、事项和作业活动。承租方应任命一位管理代表(海上设施经理或油田总监)作为承租方现场管理负责人,负责经常查看FPSO,就例行事务、事项给FPSO经理提出建议。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FPSO经理可以最终判断天气是否会危及FPSO和/或船员的安全而有权决定放弃承租方要求的工作。 30.2 出租方应贯彻执行经承租方认可的出租方海上工作计划。 30.3 承租方海上设施经理向承租方陆地的生产作业经理报告工作。
30.4 出租方的FPSO经理向承租方海上设施经理汇报有关FPSO和相关船舶的每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根据承租方海上设施经理的建议开展FPSO及设施的生产活动。承租方海上设施经理负责传达承租方的指令、计划和要求。
30.5 根据承租方的应急反应计划和溢油响应计划,承租方海上设施经理作为现场最高应急管理者,负责海上安全和应急状态管理。
30.6 FPSO应急状态下,承租方海上设施经理作为现场最高应急管理者,有责任联系承租方的陆地组织,报告情况和召集、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出租方的FPSO经理作为现场行动指挥官,指挥FPSO员工采取措施,处理和控制应急情况。 30.7 FPSO经理作为出租方的海上代表,全权处理FPSO的日常事务,承租方海上设施经理不能要求FPSO经理执行任何可能危及FPSO、生产或人员安全的工作指令。承租方海上设施经理作为承租方的海上代表,全权监督工作计划的执行,FPSO经理应尽可能地执行承租方海上设施经理提出的合理的工作计划。 30.8 出租方FPSO经理可以通过承租方海上设施经理向承租方的陆地生产经理报告FPSO工作进展和FPSO状况。FPSO经理也应向出租方的陆地组织报告海上供给、后勤和其他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其他活动。
30.9 海上设施经理与FPSO经理安全管理的责任和权利分配参见下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25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合同方 代表 权利/责任描述 有责任履行承租方的海上义务,尤其是: 总体安全; 平台作业,或影响FPSO操作的承租方承租方 海上设施经理 其他作业活动; 作为现场应急管理者报告和管理应急事态; 向承租方陆地生产经理汇报。 全权负责FPSO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出租方 FPSO经理 负责FPSO的作业活动的安排及协调; 应急状况时作为FPSO现场指挥员。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26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附件2-2:
FPSO干租租赁模式下健康安全环保条款
第一条
操作、维护和管理
1.1 在租赁期内,FPSO为出租方所拥有,但各方面受控于承租方,承租方负责FPSO的操作、维护和管理;按良好、谨慎的操作者的要求,持续地为FPSO提供所有的维护、大修、更换及修理服务;维护FPSO使之达到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要求以及一切对FPSO及船员的要求。承租方承担FPSO的HSE责任。 1.2 承租方应根据国际航运商会法、有关油轮和终端的国际安全指南(最新版)在所有时间对FPSO实施作业和维护,包括提供动力供应、处理、加载和产品密封传输,一旦FPSO发生磨损或破裂或应船级社要求采取措施维护或修复FPSO,承租方必须采取措施,使FPSO能正常运作,以免造成对人员的伤害和财产或国家利益的损害。承租方对FPSO安全性、可用性、完好性、质量保证负责。
第二条
工作范围
出租方应完成合约中列明的所有工作,以及其他为展开和完成工作所必要的其它的服务或工作。
第三条
变更管理
承租方在改变FPSO任何一部分设备性能时,应书面提请出租方的同意。双方共同审核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在安全保证的前提下实施;出租方接受承租方发出的合理工作变更,除非工作变更另有明显规定,变更不影响双方的权利或义务。
第四条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承租方有责任维持FPSO上严明的纪律和安全,有适当的安全管理手段以防止造成对海洋污染和其他突发的事故。
第五条
船级维护
承租方必须确保FPSO入级并维持等级,保证所有消防、安全、无线电通信、防污染、逃生及其它相关的证书有效(包括一切按相关法律及规定要求定期重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27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的与海上作业及FPSO有关的所有执照和许可)。执行船级社要求的、对FPSO的周期检查、特殊检查和其它检查,并及时向出租方提交所有的检查报告和有关证书的副本。
第六条
漏油处理
承租方承担FPSO溢油抢险、清污回收、费用和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
7.1 承租方须关注海洋环境保护问题,履行有关防止环境损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照被认可的工业惯例,最大限度地降低来自作业的有害物质,并确保各方人员及分包商人员了解、理解、依照执行承租方有关环保。 7.2 承租方负责生产、生活污水的处理、监测和定期化验,确保合格排放。
第
废物管理
根据废物管理计划,承租方对所有危险的或非危险的废物,负责收集、包装、做标签、处理和运送到陆地处理。
第九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承租方遵守FPSO上不准载送酸性物质、放射性材料、武器、爆炸性物质、有害物质和对FPSO面临被法律或依法禁运物质。违反该款规定,被运送这些货物所引起的FPSO的罚款、索赔、损害及维修这些损害所占用的时间、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第十条
保险
承租方承担所有有关FPSO和服务的风险和责任,出租方应以其单独责任负责有关保险的所有的保险费、要求、召集、索赔,并承担其所购保险的所有免赔额。负责其工作人员、分包商人员、或可能受影响的第三方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
培训
承租方负责对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包括有关海上作业和油轮防火或海上逃生的适当培训、高级消防培训,依照FPSO服役所在国和地方的HSE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28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有关规定持有效的证书(包括不限于油轮证、五小证)。
第十二条
体检
承租方负责人员的医疗体检,人员出海作业前须取得健康证,保证所有在FPSO上的人员身体状况适合其担任的工作。
第十三条
第三方管理
承租方需使用符合FPSO服役所在国和地方规定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
第十四条
意外事项
一旦发生下列意外事项,承租方负责采取一切措施、办法去妥善解决,并立即以书面通知出租方,包括但不限于:
1) FPSO卷入的任何事故;
2) 保险人、船级社或有资格的权威机构的要求和建议;
3) 任何扣留FPSO,实施或企图实施留置FPSO或其保险额或利润,或任何
损失或没收、查封、官方征用(为所有权或者租金)扣留FPSO; 4) 有关FPSO引起的任何重要灾祸、人身伤害;
5) 为挽救FPSO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留置所给予的协助;
6) 基于FPSO侵犯任何知识产权,为索赔而对出租方所采取的行为。
第十五条
工具和设备
承租方应保证在FPSO上使用的工具和设备都在其使用范围内使用,在安全、合理、可靠的条件下进行维护保养、维修、测试和检验,并适当标记。
第十六条
起重设备和搬运装置
承租方应编制并执行相应的吊物与被吊物的检验和更换方案,通过年度荷载试验和标注不同颜色、号码或钢印标明其安全状态。试验负荷和检验检测程序必须以国际公认的标准为基础。装置一旦检查出有缺陷或损坏,必须立即从FPSO上移除。
第十七条
个人防护用品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29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承租方应供给并补充供应其管辖范围内船员(包括雇员、到FPSO参观的人员、代理或其他第三方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这些物品须严格依据承租方的标准提供,保养良好并可在必要时更换。
第十
应急、消防和逃生演习
承租方应实行应急演习制度,确保至少每月举行两次应急演习,内容包括但限于火灾、弃船、人员落水、直升飞机坠毁等的紧急反应训练。
第十九条
人员跟踪管理
承租方应对FPSO人员进行跟踪管理,上下FPSO人员都要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安全须知
承租方将负责提供直升机机场的安全须知和安全教育录像。人员从海上FPSO返回登机前,出租方应负责对所有登机人员进行同样的安全教育,包括观看安全教育录像片等。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人员
承租方应在海上FPSO任命专职的安全监督,负责管理和控制FPSO上所有工作许可和登临FPSO许可,确认所有工作的安全准备和监督FPSO上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工作许可
FPSO上进行的任何非常规作业,承租方应严格执行 “工作许可”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 热工作业许可证; 2) 冷工作业许可证; 3) 进入空间作业许可证;
4) 信号旁通/隔离安全系统作业许可证;
5) 在HSE程序“工作许可”中规定的其他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值守船
FPSO周围应至少有一艘专用的24小时待命的值守船。值守船的要求和操作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30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应遵守SOLAS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HSE程序文件对值守船的要求,保证值守距离不超过5海里。
第二十四条 隐患报告
承租方应执行《隐患识别和报告》制度,任何人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FPSO安全监督报告并提交隐患报告。安全隐患报告应描述隐患类别、风险后果、以及推荐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FPSO保安
承租方应保证FPSO员工、分包商人员、参观者及其他人员在作业期任何时间不得在FPSO上吸食含有酒精、兴奋剂的饮料、食物、药品。
第二十六条 人员
承租方应维持经验丰富、技能娴熟,并取得相关证书的操作和维护队伍,包括但不限于FPSO经理、安全监督、生产监督、维修监督、海事监督、报务员、吊车司机、化验员和其他必要人员。
第二十七条 现场管理
承租方应任命一位管理代表(海上设施经理或油田总监)作为承租方现场管理负责人,指挥、协调和管理FPSO的所有事务、事项和作业活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31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附件2-3:
FPSO半干湿租租赁模式下健康安全环保条款
第一条
操作、维护和管理
1.1 在租赁期内,FPSO应为出租方所拥有并在各方面受控于承租方,承租方负责FPSO的操作、维护和管理;按良好、谨慎的操作者的要求,持续地为FPSO提供所有的维护、大修、更换及修理服务;维护FPSO使之达到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要求以及一切对FPSO及船员的要求。承租方承担FPSO的HSE责任。 1.2 承租方应根据国际航运商会法、有关油轮和终端的国际安全指南(最新版)在所有时间对FPSO实施作业和维护,包括提供动力供应、处理、加载和产品密封传输,一旦FPSO发生磨损或破裂或应船级社要求采取措施维护或修复FPSO,承租方必须采取措施,使FPSO能正常运作,以免造成对人员的伤害和财产或国家利益的损害。承租方须遵从有关安全、防止损失、环保、健康的和由承租方发出的适用于履行服务的一切其它程序、指导或指令。承租方对FPSO安全性、可用性、完好性、质量保证负责。出租方按合约要求协助承租方的工作。
第二条
工作范围
出租方应完成合约中列明的所有工作以及其他为展开和完成工作所必要的其它的服务或工作,工作不仅包括合同规定的工作,而且包括出租方为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引出的其它合理的工作和服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职责,使承租方满意。
第三条
相互免责
在履行义务和职责中发生事故或事件,及发生事故或事件造成出租方所属财产损失、人员(包括雇员、代理或第三方人员)疾病或伤亡,由出租方负责,不追究承租方的责任;发生事故或事件造成承租方所属财产损失、人员(包括雇员、代理或第三方人员)疾病或伤亡,由承租方负责,不追究出租方的责任。
第四条
变更管理
4.1 承租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就如下事项向出租方发出合理变更:增加或减少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32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工作范围内规定的工作量;改变任何一部分工作的性质、质量、类别及性能;或调整关键日期。
4.2 出租方对来自任何第三方的要求,没有义务去认可或按此去实施,除非这些传达或要求是由承租方发出的。
4.3 出租方对工作变更内容及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双方共同审核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在安全保证的前提下实施;对没有安全保证或风险大的工作变更,或将会危及FPSO和/或船员的工作变更,出租方有权决定不同意承租方的要求。 4.4 出租方接受承租方发出的合理工作变更,除非工作变更另有明显规定,变更不影响双方的权利或义务。
4.5 承租方和出租方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变更程序。
第五条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承租方保证FPSO上严明的纪律和安全,有适当的安全管理手段以防止造成对海洋污染和其他突发的事故,出租方执行承租方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有关职业健康和安全、运输和危险品处理、环保。
第六条
船级维护
出租方协助承租方FPSO入级并维持等级,维持所有消防、安全、无线电通信、防污染、逃生及其它相关的证书有效(包括一切按相关法律及规定要求定期重审的与海上作业及FPSO有关的所有执照和许可)。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交所有的检查报告和有关证书的副本。
第七条
漏油处理
承租方负责FPSO溢油抢险、清污回收、费用和责任。
第
环境保护
双方须关注海洋环境保护问题,履行有关防止环境损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照被认可的工业惯例,最大限度地降低来自作业的有害物质,并确保各方人员及分包商人员了解、理解、依照执行承租方有关环保。
承租方承担不能履行或违反有关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止损失、环保、运输和危险品处理、程序、指导或指令引起的环境损害、人员伤亡的责任。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33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第九条 废物管理
根据废物管理计划,承租方对在服务履行期间产生的所有危险的或非危险的废物,负责收集、包装、做标签、处理和运送到陆地处理。
第十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承租方同意并遵守FPSO上不准载送酸性物质、放射性材料、武器、爆炸性物质、有害物质和对FPSO面临被法律或依法禁运物质。无损该款规定,被运送这些货物所引起的FPSO的罚款、索赔、损害及维修这些损害所占用的时间、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第十一条
保险
承租方承担所有有关FPSO和服务的风险和责任,负责有关保险的所有的保险费、要求、召集、索赔,并承担其所购保险的所有免赔额。
第十二条
培训
12.1 承租应根据《1978关于海员培训、认证及值班规定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或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厂商的建议,对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 12.2 出租方从事海上作业的人员须经过基本的有关海上作业和油轮防火或海上逃生的适当培训,此外,从事处理原油处理工作的人员或本身是救火队成员的人员须参加过高级海上消防培训,包括必要的补习班。
12.3 人员出海作业前须向承租方提供参加过承租方承认的此类培训班的文件性证明(包括不限于油轮证、五小证)。
第十三条
体检
13.1 出租方人员应到事先经承租方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体检,人员出海作业前须向承租方出示事先经承租方批准的医疗机构颁发的健康证。出租方所有与体检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门费用、化验费用、药费、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薪水、和间接费用。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或出租方)承担。 13.2 双方理解、同意并保证所有在FPSO上的各方人员身体状况适合所面临的工作,没有有碍他们履行工作的疾病或不适,不会危害他人健康,任何人一经承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34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租方批准的医疗机构确定为在身体上或精神上不能胜任或不适宜工作,均不允许在FPSO工作。
第十四条
分包商管理
承租方需使用符合FPSO服役所在国和地方规定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
第十五条
意外事项
一旦发生下列意外事项,承租方负责采取一切措施、办法去妥善解决,以保证出租方最大限度履行合同义务,并立即以书面通知承租方,包括但不限于:
1) FPSO卷入的任何事故;
2) 保险人、船级社或有资格的权威机构的要求和建议;
3) 任何扣留FPSO,实施或企图实施留置FPSO或其保险额或利润,或任何
损失或没收、查封、官方征用(为所有权或者租金)扣留FPSO; 4) 有关FPSO引起的任何重要灾祸、人身伤害;
5) 为挽救FPSO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留置所给予的协助;
6) 基于FPSO侵犯任何知识产权,为索赔而对出租方所采取的行为。
第十六条
雇员保护
双方同意在合同期间内保护对方每个成员(包括雇员、代理或第三方人员)免受由于履行合同而引起的各种索赔、损失、损害、要求、诉讼、判决和各类责任(包括所有的诉讼费、出庭费及合理的律师代理费)。
第十七条
工具和设备
承租方应保证在FPSO上使用的工具和设备都在其使用范围内使用,在安全、合理、可靠的条件下进行维护保养、维修、测试和检验,并适当标记。
第十
起重设备和搬运装置
承租方应编制并执行相应的吊物与被吊物的检验和更换方案,通过年度荷载试验和标注不同颜色、号码或钢印标明其安全状态。试验负荷和检验检测程序必须以国际公认的标准为基础。任何装置一旦检查出有缺陷或损坏,必须立即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35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FPSO上移除。
第十九条
个人防护用品
承租方应供给并补充供应其管辖范围内船员(包括雇员、到FPSO参观的人员、代理或第三方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这些物品须严格依据承租方的标准提供,保养良好并可在必要时更换,包括但不限于:
1) 防火工作服; 2) 钢趾安全靴; 3) 安全帽; 4) 工作手套; 5) 耳罩或耳塞; 6) 安全眼镜或护目镜 。
对某些特殊作业,出租方应提供适用于该工作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
1) 隔热服; 2) 绝缘鞋; 3) 绝缘手套; 4) 安全绳; 5) 安全带; 6) 工作背心; 7) 救生衣;
8) 任何其他适当的安全装置和材料。
第二十条
应急、消防和逃生演习
承租方应实行应急演习制度,确保至少每月举行二次应急演习,内容包括但限于火灾、弃船、人员落水、直升飞机坠毁等的紧急反应训练。
第二十一条 人员跟踪管理
承租方应对FPSO人员进行跟踪管理,上下FPSO人员都要进行登记。承租方应保证所有在FPSO上的人员都已指定房间和救生艇。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36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安全须知
承租方将负责提供直升机机场的安全须知和安全教育录像。人员从海上FPSO返回登机前,出租方应负责对所有登机人员进行同样的安全教育,包括观看安全教育录像片等。
第二十三条 安全管理人员
承租方应在海上FPSO任命专职的安全监督,负责管理和控制FPSO上所有工作许可和登临FPSO许可,确认所有工作的安全准备和监督FPSO上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工作许可
FPSO上进行的任何非常规作业,承租方应严格执行《工作许可》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 热工作业许可证; 2) 冷工作业许可证; 3) 进入空间作业许可证;
4) 信号旁通/隔离安全系统作业许可证;
5) 在HSE程序“工作许可”中规定的其他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值守船
FPSO周围应至少有一艘专用的24小时待命的值守船。值守船的要求和操作应遵守SOLAS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HSE程序文件对值守船的要求。作业期内,承租方负责提供满足要求的值守船,保证值守距离不超过5海里。
第二十六条 隐患报告
26.1 双方应贯彻执行《隐患识别和报告》,任何人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FPSO安全监督报告并提交隐患报告。安全隐患报告应描述隐患类别、风险后果、以及推荐的整改措施;
26.2 承租方应对所有提交的安全隐患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以便采取行动。此外,承租方应保护隐患提交人员的利益,保证其不遭受任何关于他本人的不利行为;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37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26.3 承租方应保证对所有提交上来的隐患报告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批,对已确认的安全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同时,将有整改措施描述和注释的隐患报告复印件反馈给隐患报告提交人。对不需要整改的隐患报告,也必须反馈给提交人,在反馈给隐患报告提交人时应详细说明不需要整改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FPSO保安
27.1 承租方应保证FPSO员工、分包商人员、参观者及其他人员在作业期任何时间不得在FPSO上吸食含有酒精、兴奋剂的饮料、食物、药品,一经发现,承租方应立即将此人从FPSO开除;
27.2 承租方负责登机前检查所有倒班人员的行李,搜查酒精、麻醉品及其他兴奋剂的权利。
第二十 人员
28.1 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并维持经验丰富、技能娴熟,并取得相关证书的操作和维护队伍,包括但不限于FPSO经理、安全监督、生产监督、维修监督、海事监督、报务员、吊车司机、化验员和其他必要人员。
28.2 关键人员变更时,出租方应至少提前30天通知承租方。出租方的关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 作业公司经理; 2) 生产经理; 3) 行政经理; 4) 控制经理; 5) FPSO经理; 6) 安全监督; 7) 生产监督; 8) 维修监督; 9) 海事监督。
28.3 出租方应明确操作和维护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28.4 如果承租方有理由认为出租方的作业人员和/或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及专业操守不胜任或服务不能令人满意,有权要求出租方撤换、委派。出租方应保证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38 页 共 39 页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内控制度体系-QHSE-01-11-0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在承租方提出替换要求后15个工作日(或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合理期限)内替换人员到达岗位并正常工作,因人员变动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39 页 共 39 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