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培训费管理,加快培养和造就适应集团总公司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职工队伍,根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建(2006)31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分公司各部门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专题培训、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业务培训等常规性培训。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是分公司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计划编制、培训经费测算、培训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分公司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培训经费核定及预算编制、培训经费报销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审批
第六条 每年12月初,各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制订本部门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预算等),并形成专项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汇总各部门申报的培训计划,结合分公司发展战略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并对培训经费进行测算提交财务管理部审核,经分预算管理委员会、分公司会审议批准后,纳入分公司本级财务预算。
第 年度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计划及调整预算的,由需求部门提出增加培训计划或预算调整申请(包括调整原因、调整内容、调整后预期效果),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初审,由人力资源部报财务管理部审核后,按照预算调整有关程序审议批准。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培训费包括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训场地租用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一)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租用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教材、资料及办公用品费用。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出题及阅卷费、测评评价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参训人员本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条 除讲课费外,培训费实行按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 培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培训场地租地用、培训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 一类培训 | 200 | 150 | 70 | 30 | 450 |
| 二类培训 | 150 | 120 | 50 | 30 | 350 |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分公司部门、副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分公司部门员工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按45分钟计算,下同)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75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以及特聘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20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组织举办培训开班前7天,将培训组织实施情况(包括培训班名称、时间、天数、地点、人数等,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干部(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培训基地以及分公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四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
第十五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安排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十六条 培训应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各部门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 培训费由培训组织举办部门承担,不得摊派、转嫁培训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培训计划执行及培训开展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经费开支、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形成专题报告,报送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审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审计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分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组织的统一调训、境外培训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