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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春秋时期刑罚制度的历史地位
作者:李晓佳
来源:《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07年第01期
【摘要】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是各诸侯国相互兼并与大国争霸的时代。虽然战争纷扰,百姓民不聊生,但在刑罚制度方面,对历史的发展有一定的作用,它是在夏商周的刑罚制度的基础上产生,无论从广度还是从深度上都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继承和发展,尤其是在德刑并用方面得以普遍化、在君命为天方面加以具体化,为后来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春秋时期 刑罚制度 历史地位
我国的古代法从一开始就带有刑罚合一的特征,其特征贯穿于中国古代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我们能够从“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1]记载中清晰明了地看出来。在古代传统观念中,法不仅是暴力的代表,而且它完全等同于刑的内涵。春秋时期各国均有刑罚,不管是大国还是小国,“春秋时期各国都有自己的法律,当时人常称国有‘常刑’,即是指法律。此时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沿袭西周旧制,而为适应时势的需要而有所变化。”[2]本文着重分析春秋年代人们对刑罚的基本认识和看法,以便更好地揭示春秋时期刑法制度在我国古代刑法发展中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一、在德刑并用方面得以普遍化
在历代王朝中,替代者往往会借鉴前朝的教训进行深刻总结。同样,西周统治者也不例外。他们普遍认为商代灭亡的原因之一在于崇尚严刑酷法,毫无人本思想,于是周人在殷商的“天命”、“天罚”思想的基础上,更加鲜明、大胆地强调‘明德慎罚’,并以此作为制定和执行各种法律的指导方向。西周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先施德后用刑,“先王之训也,有不祭则修意,有不祀则修言,有不享则修文,有不贡则修名,有不王则修德,序成则有不至则修刑”[3]。若说西周在国力强大的情况下能够进行“德主刑辅”和“先德后刑”,而且有秩序、有条件地实施的话,那么处于各诸侯国相互兼并与大国争霸的春秋时期,国君们就能借机行事,随机应变地处理国家的日常工作。
春秋时期绝大多数的君主及其臣子都普遍认同采用德刑并用。因为当时各国需要共存,从范围上看,分为诸侯国之间和各国内部的德刑并用。先看诸侯国之间的德刑并用。春秋时期大国对小国使用德刑两手,成为政治通用的手段。对背叛者以武力征讨,对归服者用怀柔拉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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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而伐之,服而舍之,德、刑成矣:伐叛,刑也;柔服,德也。”在征伐过程中也是软硬兼施,双管齐下,“德、刑、详、义、礼、信,战之器也。德以施惠,刑以正邪,详以事神,义以建利,礼以顺时,信以守物。”[4]
再简单陈述诸侯国内的德刑并用。德刑并用是春秋时期国君们施政治国的基本方策,赏善罚奸。使用得好,能使老百姓百恭百敬地听从召唤,能使百姓真诚善意地服务国君,此乃继承和发展西周政治经验,西周时“先王之于民也,茂正其德而厚其性,阜其财求而利其器用,明利害之乡,以文修之,使务利而避害,怀德而畏威,故能保世以滋大。”[5]春秋时期人们还认识到,没有德刑,必然失败,“政以治民,刑以正邪,即无德刑,又无威刑,是以及邪。” 不过,春秋时期的特定历史条件所拥有的特殊政治因素,必然需求把诸侯国内外两方面的事务进行统筹安排和考虑。先内后外,方为正解。勾践说:“越国之中,吾宽民以子之忠惠以善之,吾修令宪刑,施民之所欲,去民之所恶,称其善,掩其恶,求以报吴。”[6]晋国也有相似的见解,“君人者刑其民,成而后振武于外,是以内和而外威。”
由上可见,“德主刑辅、先德后刑”的西周政治经验,得到了春秋时期国君们及其知识分子的高度认同,并结合新的形势加以发展,成为德刑并用、相辅相成,推之于诸侯国内外两个层面,在广度和深度上给予普遍化和具体化。这一“德以施惠,刑以正邪”即德刑并用的思想,被春秋末年和战国时期的诸子们分别选择自己深爱而确信的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进行系统化和理论化,形成精彩纷呈的百家争鸣局面。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几乎都以德刑并用作为治国之道。因此,春秋时期德刑并用思想的普遍化和具体化是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它没有因一时被片面使用而过时,这反倒更加充分地证明了其最初的认可就是最好的认可。
二、在君命为天方面加以具体化
熟悉上古历史的人都知道:君命为天的观念是中国古代自始至终无需置疑的至上的理念,它对我国古代刑罚制度的生成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由于中国历史形成的特殊性,相应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法文化体系,“华夏民族在经历由野蛮向文明社会转变的漫长过程中,逐渐滋长和摸索,总结出与农业自然经济最佳生存环境相适应的宗法血缘关系的调节习惯,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创造了以宗法等级统治为基本调节结构,以亲贵合一作核心调节原则,以礼刑有别并存互补作法律体系的法文化。”[7]其中君主成为社会上人伦秩序的中心点,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对臣民具有生杀予夺之权。据孔子所闻,大禹当时已经是这样,“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接下来的商汤和盘庚,都以貌似高尚的风格登场亮相,在不知不觉中把臣民们的一切权力收入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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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所有罪过独自承包下来,这就意味着为避免罪过的发生,可以使用不受任何的措施和行动。当时西周统治者同样地继承了这个传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8]即国家一切财产都是周天子一人的私有物品,可以任凭自己的喜好任意去为所欲为之事。
春秋时期没有因为从大一统转入大而动摇国君们享有如此绝对权力,而且还把它从广度和深度上扎根于更多人的意识之中,最好使之内化到无意识中去,成为一种愚昧的自觉。成为先天的自明公理,对国君的绝对服从是一大传统,“君命无二,古之制也。”就连今后才成为国君的太子也具有如此神力,足见君权至上的观念是根深蒂固。但是现实中的君王们千差万别,大致可以分为明君与暴君两大类,二者形成鲜明对比。如历史上的禹汤与桀纣比较,有天壤之别,“禹、汤罪己,其兴也悖焉。”[9]这一现象贯穿整个中国古代历史的全过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君主拥有绝对权力。
通过上面“德刑并用”和“君命为天”两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如果说西周实行的是德主刑辅、先德后刑和周天子代天行罚的话,那么春秋时期则发展为德刑并用和君命为天了。大一统的秦朝片面地推行严刑峻法,使其统治走入了误区。自汉代开始,封建统治者基本上都实行德刑并用和刑主德辅,即外儒内法。可见,春秋时期德刑并用和君命为天是西周德主刑辅、先德后刑和周天子代天行罚到封建社会德刑并用、以刑为主和君为臣纲的必要和自然的过渡。因此,本人认为春秋时期的刑罚制度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历史地位。
参考文献:
[1]《左传·昭公六年》.
[2]《中国全史·新编中国政治史·中国春社战国政治史》.人民出版牡1995年第1版.第127页.
[3][5]《国语·周语上》. [4]《左传·成公十六年》. [6]《国语·吴语》.
[7]《张培田:中国法文化散论》.中国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41页. [8]《诗经·小雅·北山》. [9]《左传·庄公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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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